學歷造假案的兩套標準

【學歷造假案的兩套標準】

學歷造假很可恥,但更可恥的是,有人造假學歷,被法院判刑,事後卻找記者寫錯誤報導,意圖替自己洗白。媒體對待學歷造假案的標準真的差很大。

法院認定林建山學歷不實且判刑,記者竟稱「林建山獲法院平反」,反被民眾打臉:
http://udn.com/news/story/2/1614950
 

(詳見該新聞下方留言 民眾拿判決內容打臉記者)

判決內容節錄:
「林建山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顯見被告(林建山)確未曾在賓州 La Salle University就讀並取得該校博士學位,此應為被告所明知。竟於前開候選人推(自)薦書「學歷」欄記載「美國拉撒勒大學經濟管理學博士」、「自述」欄記載其「畢業於……賓州拉撒勒大學經濟管理學哲學博士」等不實內容,提交總統府辦理提名審薦相關作業,使總統府第一局第三科承辦公務員將其擁有博士學歷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相關公文書,自堪認被告(林建山)確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故意。」

引自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99號判決
https://paste.plurk.com/show/2359888/
 
 
< 資料來源:台灣賦格 Taiwan Fugue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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