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的法律困境

總統蔡英文出席二二八事件70周年中樞紀念儀式致辭時,宣布將推動「促轉條例」。資料照片
     
李中志/美國伊利諾州立大學教授、北美台灣人教授協會會長

相較於古典的正義觀,轉型正義是相當近代的觀念,目的在處理信仰完全不同甚至對立的政權轉移後對前朝不法的界定與處罰,以伸張前政權受難者的正義。它往往牽扯到記憶與詮釋的競賽,信仰與服從的衝突,乃至於個人與國家的關係,種種複雜的思辨,讓轉型正義的道德基礎至今仍是哲學界辯論不休的主題。 

現實世界裡,多數政權的激烈變動來自革命或戰爭,典範的轉移相對清楚,但也往往流為勝利者的正義。至於在體制內由極權和平過渡到民主的國家,又面臨了不同的問題。由於兩政權的成員高度重疊,政客利出一孔,妥協的必要往往被過度強調,於是利用政權轉移同步偷渡歷史遺忘法律,制度性放棄追訴一整個世代的違法者。西班牙與台灣便是這種以國家機器強迫遺忘的代表。 

西班牙的佛朗哥與蔣介石死於同年,但蔣介石有兒子繼位,台灣的民主化因此晚了10年。儘管有10年的差距,台灣跟在西班牙後面亦步亦趨,在寧靜革命美麗的外衣下,對轉型正義的處理付之闕如。

後佛朗哥的民主政府全是前朝大員,1977年通過《大赦法》,但重點不是為了恢復政治犯的名譽,而是大赦佛朗哥政府裡破壞人權的爪牙,此法至今仍牢牢牽制住西班牙轉型正義究責的可能。

台灣亦然,1987年解嚴的同時通過《國安法》,其中第九條無條件確認所有戒嚴時期的軍事審判有效,不得上訴,此法甚至違反《戒嚴法》第十條:解嚴翌日起,得依法上訴。台灣人民在《戒嚴法》下盼了超過38年的明日條款,解嚴當日終於落空。 

過了整整遺忘的30年,西班牙終於在2007年通過了《歷史記憶法》。該法有其進步性,如去除公共場所佛朗哥的塑像與其政權的圖樣,但基本上還是一個高度妥協的產物,總理自己身為受難者後代,但受到自己陣營相當嚴厲的批評,例如賠償不足、被沒收的財產消失無法歸還;由民間組織自行調查,真相私有化,政府出錢但不介入、不背書、不採立場;承認佛朗哥法庭裁判的正當性等等。這些批評不盡然是受難者後代的情緒性批評,例如拒絕廢除《大赦法》,以至於追訴違法者在法律上根本不可行。知名的人權法官Baltasar Garzon執意啟動調查,卻落得被撤銷法官職務。 

剛好晚10年但仍在爭議中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顯然會面對與《歷史記憶法》同樣的缺失與死角,而且是一個更空洞的框架性立法,能成就什麼?恐怕連蔣介石銅像都拆不掉。目前除了中樞宣示追求真相,究責加害者,並無看到具體的討論如何在法律上提供可能,是否又落入之前兩個補償條例以基金會形式運作的模式?是否要對上述《國安法》做出解套立法?如果要,戒嚴38年汗牛充棟的軍法審判如何面對?現行司法是否有意願、有能力處理? 

轉型正義不是一個嘴巴工程,可能比制憲還難,不然聯合國也不必大費周章制定方針,也願意自告奮勇介入。如果這是一個國家不願介入的法庭,沒有法官,沒有檢察官,沒有被告,也沒有起訴書,只有證人與親朋好友組成的陪審團,一個還停留在真相私有化的時代,我們是否要認真以對?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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