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535號解釋談「臨檢」的過去和現在

 

自大法官535號解釋及2年後訂「警察職權行使法」替代後,以往氾濫成災的「臨檢」手段,受到相當程度的抑制。圖/CC0 Public Domain
自大法官535號解釋及2年後訂「警察職權行使法」替代後,以往氾濫成災的「臨檢」手段,受到相當程度的抑制。圖/CC0 Public Domain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被攔查一事,鬧得沸沸揚揚,眾評紛紜,但卻有不少失焦之論,其實,法律關鍵在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而警察職權實行法制定的來源,又要溯及大法官535號解釋,溯本清源,有必要從535號解釋文的背景談起。

大法官535號是於2001年12月解釋,爭點在於原「警察勤務實施條例有關於臨檢規定是否違憲?」其時,警察「臨檢」職權是「包山包海」,簡言之,警察可藉「臨檢」之名,任意在任何時間丶地點丶場所丶對象丶交通工具⋯⋯實施任意臨檢丶取締丶或隨機檢查丶盤查。直白地說,警察可藉臨檢之名,在沒有搜索票或任何合理懷疑犯罪嫌疑情況下,闖入營業場所丶住宅丶旅館丶公共場所丶路邊⋯⋯對任何人盤查甚至「搜索」,最通常的例子是夜宿旅館,警察敲門喊「臨檢」,就要很快乖乖打開門受檢,慢了還要吃頓排頭,如果裡面住的非身分證上的夫妻,可能要上派出所做筆錄;家裡有親友住宿,要報「流動户口」,否則被臨檢到是要罰款。

「打開,少囉嗦」

叧居家丶開車也一樣,筆者彰化鄕下老家就曾無緣無故有幾名員警和公賣局人員闖入高齡阿嬤房間,翻箱倒櫃説要查緝私酒,當然是白天活見鬼了,一聲道歉也沒有就揚長而去。

三十五年前,筆者晩上從台中報社下班返彰化市住所,經烏日台一乙公路,被烏日分局長率員警配合憲兵持長槍攔檢,看完證件和車內,喝令打開後車廂,筆者問帶隊的分局長「有必要嗎?」得到的答案是「打開,少囉嗦」,結果只看到一串剛買的衛生紙,其氣焰之高張,令人難以置信,後來不久該分局長涉貪瀆法辦,難道是報應或事有必然?伊時,「臨檢」有如「通關金牌」,無所不通,無所不罩,因而產生的危害人民自由權益的情形,當然隨時隨地會發生,氾濫成災。人民遇到了只能認衰,依法申訴或提告,千篇一律是「依職權行事」,人民只是自討沒趣。

早期在「戒嚴」三十八年多的時空下,警察擁有毫無限制的臨檢權,被視為「理所當然」,但在解嚴後,漸漸受到質疑和挑戰,終在政黨輪替後的2001年底,由大法官針對「臨檢」做出空前「進步」的解釋,宣告當時警察勤務實施條例有關於臨檢部分,「絕大部分違憲」,關鍵釋文如:「警察勤務實施條例並無授權警察人員不顧時間丶地點丶對象任意臨檢丶取締或隨機檢查丶盤查之立法本意」丶「對人實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等,要求二年內改正,結果在2003年年6月才催生出現行「警察職權行使法」替代之,其中第六條有關於「身份查證」有條列式規範,前五款均照535號解釋轉訂,但問題出在第六款的「狗尾續貂」:行經「指定」公共場所丶路段及管制站者,(亦得有條件實施臨檢)。

何謂「指定公共場所」

此第六款的「指定公共場所丶路段⋯⋯」於同條第二項補充規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這正是李永得盤查事件發生及爭議所在。當時執行盤查之警察強調該處為「指定公共場所」,但究竟是誰指定的,為什麼指定,恐怕不是保安大隊長口頭説了算,至少應由台北市警察局長明文指定及公告才有效,而且其指定要符合「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必要時為限」,不能憑己意喜惡為之,例如一〇一大樓或西門町常有黑幫份子藉機鬧事,已到達危害國安程度,但北市警局長又指定了什麼?惶論保安大隊長做了什麼防範措施?這也是許多民團質疑警方「欺軟怕硬」之所在,此說並非空穴來風,而是有事實存在而足以讓民眾批評非議之所在。

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員警提盤查理由之一是李永得曾「斜眼瞪警」,果如是,那在市井混混之間,可能會換來一句「看三小」,進而發生糾紛甚至毆鬪,但警察可不是市井混混,當然不會口出「看三小」,但替之以比較「文明」的方法臨檢之,出出心中一口鳥氣,心態有無一致,吾人不知,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吧!

平心而論,自大法官535號解釋及2年後訂「警察職權行使法」替代後,以往氾濫成災的「臨檢」手段,受到相當程度的抑制,不再是侵犯人權的「免死金牌」,而人民的自由和人權相對地受到向所未有的保障,但遺憾上述第六款所謂「指定之公共場所丶路段」卻是「開後門」的授權,光此款就可以被「悻進」員警大用特用,加上警政一條鞭容易產生的「官官相護」心態和作法,此「指定」條款易滋生之弊難以規範,致使大法官535號解釋之維護法治和保護人權平衡的用心,大打折扣,甚至崩解。易言之,第六款的訂定,有如許多法令會怕不夠周延,在到舉項目之最後,常會加個「其他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這個空白授權説好聽是有彈性可更周延,但難聽一點就是不負責任,概括立法,空白授權,一個條文勝過前面十條丶百條,等於脫褲子放屁。看第六款之規定,和法律空白授權無異,前面五款免訂亦可以。

重新檢討警察職權行使法

由上綜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指定」規定,不夠嚴謹易滋生流弊,而此次風波中,居然有高級警官將責任推卸給立法院:「我們是照你們訂的法執行的」,可見這不是執勤員警個人問題,而是系統性集團性的問題,無法也缺乏自省檢討能力,那立法院就有必要把法律修正得更完整,刪除過分授權或容易當為濫權之藉口,否則以往隨時可以「包山包海」和「撲天蓋地」的臨檢又死灰復燃,不是不可能。

最後,要提醒有司和立法院,目前在各地雷厲風行的「酒測臨檢」,雖有減少酒駕和增加維護行車安全之功能,但攔檢不能無限上綱,也要注意到大法官535號解釋的意旨,不能逾越「必要比例範圍」,例如有民眾反映在雙北市間橋梁中,一趟被酒測攔檢兩次,這已妨害到人民移動自由權剩,這都是違反「基於合理懷疑,實施盤查檢測」的基本原則,而以往曾討論拒絕酒測施予強制抽血,此乃違憲之舉,萬萬不可,最近也有立委提案拒測者「終身吊照」,是否合乎必要比例原則,或流於民粹主義之偏頗,慎之!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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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伯仁

王伯仁
資深退休記者。主跑省議會及省政新聞20餘年,著有「看千帆過盡~一位省政記者的憶往」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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