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斷頭 被吃案

 

明明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竊盜罪,檢察官卻是故意吃案,用輕罪的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毀損器物罪查辦,這不是變相吃案,那什麼是吃案?

烏山頭水庫八田與一銅像慘遭報復式斷頭,前北市議員、中華統一促進黨成員李承龍在臉書坦承犯案,南市警方昨天北上帶回李承龍與女共犯邱晉芛。兩嫌自白表示,因不認同八田與一的歷史評價,才會割斷八田的銅像頭。

檢方認定李、邱兩人涉犯刑法第三五四條毀損器物罪,諭知兩人限制住居、無保請回。

但對於銅像頭部去向?兩嫌都推稱不知道。

鋸子則被寄到台東友人處,麻豆警方昨深夜將鋸子帶回採證。

被媒體問及此案策劃多久?李承龍說:「策劃好幾年了!」被問及犯案原因?李答,「該做的事就要做」。

至於銅像的頭在哪裡?李僅表示:「頭在台灣。」

根據上述情節可以看出,第一,李某將割斷的八田銅像頭藏匿;第二,李某犯罪之後,並未供出實情,銅像頭藏匿何處並未供出;第三,八田的銅像頭是屬於失竊,並不是單純毀損!

但是,台南檢察官故意重罪輕辦,用刑法第三五四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兩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個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個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差何其多!

檢方訊問時,李承龍與邱晉芛自白表示,因不認同八田與一的歷史評價才會犯案,兩人在十五日凌晨以鋸子割斷八田銅像頭部。檢方認定李、邱兩人涉犯刑法第三五四條毀損器物罪,諭知兩人限制住居、無保請回。檢警會進一步調查銅像頭部去向及有無其他人涉及不法情事,懷疑此案還有其他共犯。

李某所為,係屬「刑法第三二○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時,更有可能是屬「刑法第三二一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之第三項,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因為他們兩人當時還攜帶了鋸子,在一般竊案偵辦時,這種情形都被視為「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如果還有第三位共犯,那就構成「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作者為法治時報社社長)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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