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偽證判的罪,怎麼關他?

在歷史見證下,要求有個交代

 

陳水扁一案,證明台灣不可能有如德國的「司法轉型正義」,除非發生革命。圖/郭文宏攝
陳水扁一案,證明台灣不可能有如德國的「司法轉型正義」,除非發生革命。圖/郭文宏攝

 

台灣「被光復」後,我還是少年,已經被迫體會到「白天進法院是需提燈籠的⋯⋯」

前總統陳水扁目前是保外就醫,被剝奪人身自由。對陳案的處理,輿論期待特赦,筆者不以為然。

理由是檢調單位赴日本強迫辜仲諒作偽證而定其罪,天下人沒有不知道的,如何掩人耳目,「將錯就錯」?

在帝王時代還有諫官可以彈劾,但在民主時代的台灣人還是被看作沒有市民權的「庶民」(老百姓),不得翻身,陳案即是如此(見證)。

孫中山摒棄三權分立而要「五權」,徒設「監察院」,不是也毀在他徒子徒孫手裡?如今由陳案證明那是無用的「長物」。

既然是以偽證定其罪,還有理由關他?檢調單位與法曹吃了案,光天化日之下作奸犯科,可以不被治罪?

陳水扁被囚禁時百般受虐待,也是眾人皆知的事情,尤其是反人道、以強光不分晝夜的照射,不僅要毀其身體,也要毀其神經與精神,企圖讓他生不如死,成為廢物。此等凶狠手段,若無過去毒辣的政治體制撐腰是不敢如此囂張,幹出如此傷天害理的事。

再說,用強光照射,這是「人道之罪」。(按:A是「和平之罪」,B是「戰爭之罪」,C是「對人道之罪」。)對陳水扁用這樣恐怖主義手段的官與吏,可以不被起訴、定罪與免職?

二十世紀國際上有「人權宣言」、「聯合國憲章」與聯合國的「A公約」與「B公約」,這些公約中華民國都簽署了,而今陳案不只是司法界、也是法學界的恥辱。

雖然台灣在表面上有政黨輪替,但陳案是「白色恐怖」與「國家恐怖主義」延續的案件。陳案也證明台灣不可能有如德國的「司法轉型正義」,除非發生革命。或有人以為我危言聳聽,但我以歷史家預做見證。說穿了,「白色恐怖」是在台灣境內中國人整肅台灣人的恐怖政策;做為「庶民(老百姓)」的台灣人一直不敢講出來,我仍舊要以歷史家的身分把它揭穿。讓假惺惺過日子的台灣人面對陽光!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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