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問題重重

 

現行憲法所訂大法官產生方式是總統提名,由立法院審核通過任命。這套法定程序看似嚴謹合理,其實存有瑕疵。圖/Jiang, via wikimedia
現行憲法所訂大法官產生方式是總統提名,由立法院審核通過任命。這套法定程序看似嚴謹合理,其實存有瑕疵。圖/Jiang, via wikimedia

 

本月24日,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748號釋憲決議,宣告民法擯除同婚牴觸憲法平等權違憲,並要求兩年內修法承認同性婚姻。裁決一出,自然是幾家歡樂幾家愁,社會爭議也勢將繼續延燒。本文則擬藉此機會,對一向少為國人注意的大法官產生方式做一檢視。

大法官的民法釋憲存有爭議

但在進入本題之前,先從一個不同角度探討上述大法官會議結論,是否具備堅強法理依據。

美國法學界討論涉及憲法議題,有所謂Intent of the Framers或Original Intent之說,意即須確定當初創立憲法者,其真正立意何在之謂。現下國人若從這一角度衡量,上述違憲說法能否成立,即恐大有討論空間。

大法官會議的決定,是依據現行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而該第7條並未將「性向」一併列入。原因所在,是在當年社會背景下,參與制憲者即連想都沒想,是否該把不同性向人民列入保障。若依據上述立場原意之說,制憲者既然根本沒去想到不同性向人民,又何能判決民法擯除同婚違憲。

誠然,不同性向國民權益與尊嚴,應受到合理保障。但若依據這一立法原意理論,恐也不能指稱民法違憲。這一觀點在台灣雖屬冷門,或也值得法界人士參酌。

大法官任命,頗有政治操作空間

現在進入本題。現行憲法所訂大法官產生方式,應是取法於美國。美國任命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而就任。在台灣也是總統提名,由立法院審核通過任命。這套法定程序看似嚴謹合理,實則也存有不少嚴重瑕疵。

首先,如此產生的大法官,未必即是法學素養深厚,足堪對重大憲法議題做出睿智詮釋的人物。

以美國而言,大法官任命資格寬鬆,除法界專業人士之外,其他諸如官員、政客,乃至總統政治盟友,都能被提名而躋身最高法院。而在台灣,資格要求雖比較嚴謹,《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也列有五項應具備資格,但其中第2、5兩項卻又大開後門,隨時可讓資格限制破功。

第2項是「曾任立法委員9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然而立委未必即具備豐富法學知識,所謂特殊貢獻也是基於主觀解釋。台灣立委不乏藝人或運動員等類人物出身者,如果憑藉9年以上資歷和關愛眼神,即能搖身一變成為大法官,恐將是令人笑不出的笑話。

第5項「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更是全無客觀標準,可以任憑總統自由心證,挑選其意中人選。

其次,談到所謂國會同意,美國參議員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性,不必太理會總統意旨;縱使雙方皆屬同一政黨、總統即是實際黨魁的情形下,也不例外。所以參議員通常都敢於認真審核總統提名人選資格,而過於不合格者也可能遭到否決。

然而在台灣,則是拜列寧式政黨風格之賜,藍綠等各色立委均須遵守所謂黨紀,「以領袖意志為意志」。如果某黨在立院佔有多數席次,該黨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在立法院必然順利過關。所謂國會同意,不過徒具形式而已。

大法官提名,意識形態重於法學專業

而在這一背景下產生的大法官,也難求其一定具備高深法學修為,甚至也難期盼其能做到《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所稱「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如果大法官會議演變成總統意旨的執行單位,「你的意旨行在本會議,如同其行在總統府」,國人應也無須太過驚訝。

最後要談的一個現象,是無論在美國或台灣,依據現行方式,由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必然產生的現象是,總統提名時所考慮因素,是意識形態核心理念更重於法學修為。上帝以自身形貌創造人類,總統則是以自身意識形態核心理念挑選其複製人,送進最高法院以協助貫徹自身意旨。

以去年蔡政府任命的7名大法官為例,7人在立法院備詢時,針對同性婚姻,死刑存廢等社會議題,所表達立場都似和蔡本人若合符節。7名準大法官專業資格是否紮實,外行人不知也不宜發表評論;但國人或不免猜疑,蔡政府挑選出這7人,是首先看中其專業水準,抑是看中其意識形態?

但縱使提名7名人選,確是基於後一考量,國人也不宜以此譴責蔡政府。任何總統都不可能提名和自身價值觀相反人士出任大法官,以免其日後釋憲和自己唱反調。蔡政府如是,將來換上其他人主政藍綠各色政府諒也不例外。本文舉出此點,純是意在闡明專業之易於淪為意識型態犧牲品而已。

依循現行憲法運作的大法官產生方式,既有上述多項嚴重瑕疵,唯一補救辦法即是修憲或重新制憲。但兩者恐都不免招致習總書記雷霆之怒,至少不是現政府敢於嘗試的。然而捨修憲或制憲之外,是否尚有其他良策,可以中止這種藍綠各色總統,將其複製人送上大法官會議席位現象?這或是很能考驗國內法學家一道參考?

附帶一提的是,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之4、5兩款,提到大法官有權組成「憲法法庭」,以審理正副總統的彈劾以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而第5款又特別闡明「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違憲」。這一款看來是項莊舞劍,意在對付主張台灣獨立政黨,必要時可以「依法行政」,將其強制解散。然而這一款恐也是一把雙面刃。若有政黨主張和對岸統一,實質上也是「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也可以依法組成憲法法庭,宣佈解散該等政黨。但不知現在或未來大法官有此勇氣否?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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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敏洪奎

敏洪奎
1972年曾以筆名「孤影」發表<一個小市民的心聲>,被當時執政當局引為宣傳利器。後因感嘆執政者保守極權毫無進步,開始為文呼籲外省選民放棄敵視心態,理性面對本土化的大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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