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老百姓能怎麼辦

 

台灣人民太懼怕政府,抱著「小老百姓能怎麼辦」的心態,各級官僚才敢肆無忌憚,任意欺凌、恫嚇與限制人民。圖/張良一
台灣人民太懼怕政府,抱著「小老百姓能怎麼辦」的心態,各級官僚才敢肆無忌憚,任意欺凌、恫嚇與限制人民。圖/張良一

 

不久前去世的傳播界名人汪笨湖,主持節目有一句口頭禪「重點來了」。每逢和來賓談到值得注意處,即加重語氣說上一句,提醒觀眾用心聆聽。

本年4月間,媒體報導一則以47刀殘殺女友又繼以辱屍,反被法院愈判愈輕新聞。所引述死者母親無奈反應,是就算對宣判不滿,自己只是小老百姓,又能怎麼辦?這一「小老百姓能怎麼辦」,倒真是如汪先生所常說,確是重點來了。

一個奇異現象是,威權時代早已消逝,台灣也幾經政黨輪替,然而大權在握的公職人員之目無人權,任意欺凌、恫嚇與限制人民,仍是司空見慣;所謂人權立國,似也只能掛在政客嘴上而已。此中癥結所在,即是廣大庶民仍普遍存在「小老百姓能怎麼辦」,一切逆來順受任憑霸凌的心態。

很能顯現這一心態的是,國人膝蓋很軟,面對大小權勢者陳情訴冤,動不動即跪倒在地,活似仍生活在包青天時代。數年前被指涉及319槍擊案的陳義雄橫死,家屬向法務部長王清峯陳情要求洗冤,即有伴隨者低聲催促向部長下跪,正是很具象徵性,也很可哀的一樁案例。如果國人普遍以卑微草民自居,不敢以對等地位面對大小官僚,又怎能怪上自不食人間煙火高官,下至惟知舞文弄墨科員,都敢於作威作福擺佈人民?

現下寓居台灣的中國流亡者王丹,不久前發表談話,有一段精闢警句,大意是只有人民不懼怕政府時,政府才會懼怕人民。不知這段名言是他自創,抑是引用西方賢者之言,然而無論如何,對時下國人應有當頭棒喝作用。就是因為台灣人民太懼怕政府,不敢抗拒反制不合理對待,「小老百姓能怎麼辦」,各級官僚才敢肆無忌憚,任意欺凌、恫嚇與限制國人。

本文即將近年以來,掌握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任意擺佈人民行徑,粗略作一分類如下,並各付以若干豈有此理例證,以凸顯其確屬吃人夠夠。

1.赤裸裸踐踏人權

例證一:約莫八年前,有年近六十民婦控取路旁兩株波斯菊,另一年逾五十的卡拉OK女老闆被檢舉違法侵權,結果二女都被警察上銬伺候。前者是現場上銬,後者是留置(亦即拘留)一夜後,上銬移送法院。

上述兩人,皆是背景單純的中老年婦女,應絕無襲警脫逃之虞。警察對之使用警械雖也有法令依據,但是否有欺凌良民之嫌疑?

例證二:更早一年,當時台北縣以及桃園縣數家知名超商,因涉嫌陳售違反善良風俗雜誌,警察上門竟將十餘家門市店員上銬押走。事後警方表示是依規定上銬,但若因而造成店員不舒服,將檢討改進云云。然而這當然是官話也是廢話。有誰會被上銬而感覺很舒服?所謂檢討改進自也是「芹菜共共」不了了之。類似的話,國人早已聽得夠多。

這一事件可惡之處是,若要查辦超商陳售雜誌,追究對象應是負責人,與打工店員何干?假定有派出所長在所內召妓作樂,該究辦的是他本人,不能把編制內基層員警都上銬押走,對不對?然則上銬押走店員是否也同樣荒唐?

2.曲解法令,踐踏人民權益

例證一:所謂現行犯,應是指正在進行嚴重危害他人罪行之謂,如縱火、搶劫乃至殺人等等。上述卡拉OK女老闆也被員警當作現行犯,則是因為店內播送伴唱帶營業涉及侵權,但警方這一認定恐是相當牽強。倘若該觀點能夠成立,「現行犯」定義可以無限延伸,則恐怕家中雇有非法外傭,都能被羅織成現行犯,台灣的現行犯,也將抓不勝抓。

例證二: 規範捷運交通的《大眾捷運法》,有規定不准在站內從事商業行為,如募捐、推銷等等。立法原意,顯然是意在防範危害站內安寧秩序。如今購買商品在站內「面交」,也被台北捷運公司視為商業行為,犯者要科以最高7,500台幣罰金,是明顯曲解立法精神,踐踏人民權益。如果再將這一邏輯繼續推廣,則只怕將來兩人在站內談生意,都會被視為商業行為科罰。

3.肆意制定罰則,恫嚇限制人民合理活動

例證一:新北市烏來區有一「內洞瀑布」景點。瀑布水勢下瀉,先在下方形成一水潭,然後再沿山谷以溪流姿態匯向南勢溪。在近地形全然不具危險性,也從未有人在此發生意外。然而不知從何時開始,却被不知什麼「主管單位」在步道盡處樹立欄杆,阻絕遊客接近水潭,並在一旁立牌警告,跨越欄杆即可科以罰金。

要知台北近郊頗有幾座瀑布,如圓覺瀑布和滿月圓瀑布等都是,都未似此被畫為禁區。也不知「主管單位」何以認為該內洞瀑布特具危險性。他要如此這般立章程,「小老百姓能怎麼辦」?

例證二: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也立有章程,不准遊客在公園範圍內溯溪或攀岩,違者自然又是科以多少至多少罰金。

該管理處若是訂立罰則,不准遊客露營或野炊,是具有充分正當性而不容質疑。然而溯溪攀岩,又能對公園生態有何損害?唯一可能的解釋,即是官僚思維在作祟,「不要萬一在我的管區出事,又給我添麻煩」,限制人民權益,是有誰能奈何我?

4.法院荒謬判決層出不窮,台灣司法真似已無救

例證一:某徵信社老闆冒充神棍,對女大學生騙財騙色得逞,後又將對方殺害棄屍荒野。但因其手法是將被害人迷昏,再灌以瓦斯令其絕氣而死,法官認為死者死前「應無太大恐懼與痛苦」,所以凶犯尚無與世隔絕必要,僅判他無期徒刑。

原來預謀殺人量刑輕重,居然可以決定於死者有無太大恐懼與痛苦,堪稱是台灣特色司法判決。該法官縱使不願或不敢判徵信社老闆死刑,也不宜以這種理由侮辱國人智商。不知此人頭腦是否正常?

例證二:曾轟動一時的媽媽嘴命案民事部分,高等法院認為咖啡店老闆股東也涉及民法「僱用人未盡監督注意的責任」,須與謝依涵連帶賠償喪家368萬台幣。

但民法所稱監督責任,恐也是很難界定也更難執行。僱主可以監督職員工作品質、工作態度,但有何權力又有何義務干預職員和顧客的交往互動?如果高院這一看法能成立,則台灣各行業大小僱主,恐都勢將兼任訓導主任,才能減少自身風險。國人常侈談所謂先進國家如何如何,但該等先進國家似都沒有這種「連坐法」。

本文所舉種種公權力形同脫韁之馬的案例,在當今台灣社會恐仍都是現在進行式而繼續出現。究其原因,則是人民仍太過恐懼政府,不敢挺身捍衛自身權益尊嚴,所以政府才未恐懼人民。

如果挖取波斯菊民婦和卡拉OK女老闆,都敢於控告警察執法過當,並提出賠償精神損失要求,也敢於要求警政首長出面道歉,不怕把事情鬧大?

如果超商店員也敢於大動作招待媒體,結隊到立法院訴冤討公道?

如果因在捷運站內「面交」而受罰買賣雙方,也敢於拒繳罰款而打官司,打到釋憲也在所不惜?

如果郊遊旅客不甘於橫遭限制,而對內洞瀑布「主管單位」和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提出抗議要求對話解釋?

如果媽媽嘴老闆敢於對不合理判決做出反擊,告該高院法官一狀?

如果能出現上述各項如果,今後各部門公職人員,應該會比較尊重人民一些。只有人民不懼怕政府時,政府才會懼怕人民。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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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敏洪奎

敏洪奎
1972年曾以筆名「孤影」發表<一個小市民的心聲>,被當時執政當局引為宣傳利器。後因感嘆執政者保守極權毫無進步,開始為文呼籲外省選民放棄敵視心態,理性面對本土化的大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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