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保護」與「貼補供養」

反年金改革團體堅持「法律信賴保護」,認為年改版本與「不溯既往」公民認知差距過大;且公益大於個人信賴保護的自由心證難以服人,年改資訊不正義。這些論點忽略了「歷史事實」:

一、公教退撫提撥不足、剝奪社會資源

操作不佳、低報酬率、護盤…等非關鍵原因,「嚴重提撥不足」才是公教退撫致命問題。從制度創始民國八十一年公務員退休立法時法定費率只訂八%,往後也從未依歷年來精算結果繳約卅%,只付法定八至十二%低費率。這就註定基金破產命運,也形成了變相的資源剝奪。一○四年底人數約百萬的軍公教退撫潛藏債務已達八.二兆,但中央政府一年稅課收入也只有一.八兆,負債程度除不符比例原則,也嚴重剝奪社會資源與下一代生存空間。

二、年金是世代互助?

從事軍公教是個人職業選擇,依世銀標準:第二層的職業年金財務都應採足額提撥、自給自足,無世代互助觀念。「世代互助」只適用在保障人民退休「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上;公教五十五歲早退領多,月領約七萬,替代率近一百%還可找第二春,與世代互助精神不合。

三、但公教也繳多領多?

以簡單數學說,軍公教平均月繳六、七千元,繳不到卅年,怎可能退休後可領平均七萬將近卅年?這十倍差距,明顯是用納稅人的錢來貼補或由下一代來供養。

四、年改後年輕教師繳多領少延退,所得替代率更低;且十九年後基金仍破產;年改是一場騙局?

(1)不堪回首:公教年金必須以長期卅%費率作衡量標準;繳多領少延退是讓制度回歸正常合理化,不應與過去「剝奪供養」現象相較,那是無意義的。

(2)務實未來:除非公教願以健康、正常心態採足額提撥,否則期待基金不破產是不切實際。先進國家年改從來都不是一次到位,但是越拖延情況就越惡化。

軍公教若想主張法理不溯既往,應在「自給自足」的立基點上。然威權時代掌國家機器者利用職務便利,就近決定扭曲的制度規則,多年法定提撥不足累積成今日「貼補與剝奪」。「信賴保護」與「貼補供養」,在我國實為一體兩面之事。替人民決定未來資源分配法律「明顯」不合理時,改制就有其正當性。「不溯既往」應非絕對的;法律要保護的是「普世價值」,非「制度不公」。

(作者為FSA美國精算師)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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