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支出」一定等於「債留子孫」嗎?

國發會通過的「前瞻基礎建設第一期特別預算」,其中城鄉建設預算主要目標是平衡城鄉差距,編列三百五十億元金額最多;但也一如預期地受到在野黨最嚴厲的批評,稱為是「債留子孫」的行為。但「前瞻支出」一定等於「債留子孫」嗎?實則未必。因為一般而言,政府為應付各項支出,其相對的主要收入來源有:租稅課徵、發行公債、及出售國有財產等三種方法。舉債並不是政府籌措經費來源的唯一管道,城鄉建設所需資金是否全部來自增加負債,在野黨並未說明清楚,遽予認定將「債留子孫」,是一種比較沒有說服力的說法。

「前瞻支出」一定等於「債留子孫」嗎?(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雖然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政府可以排除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和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的限制,來增加負債;但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政府舉債總額仍有受到相關上限的制約;加上本次特別條例的規模為四年四千二百億元,平均每年只有約一千億元,佔我國每年約二兆元的中央政府預算規模,比率也只有五%而已,行政院仍有可能以樽節其它浪費性支出項目,來做為因應所需經費來源的空間,城鄉建設經費未必需全數來自舉債,自然也就沒有債留子孫的問題了。

任何讀過財政學的人都知道,「公共理財」與「私人理財」最大的差別,在於公共理財強調的是「量出為入」原則,當支出有經過合法性、必要性的立法監督以後,如何籌措相關經費來源,便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了。政府收支控制更要重視的是「支出」項目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必要與否的考慮,也是立法委員監督政府的重點所在。在野黨既不能在審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時嚴格把關,希望不要再審查特別預算時,又搞錯方向才對啊!

(前臺北商業大學校長、台聯立法委員)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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