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私法系統讓馬英九成功脫罪

是說台灣的私法系統是使用大陸法系的刑法犯罪三階理論,白話一點來說就是檢視你有沒有罪,總共有三個階段,三個階段都成立,才算有罪。三階段分別是「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能力」。所謂的「構成要件」,就是你的行為合不合乎刑法中規定的要件,比你偷東西,那就要有打算偷東西的意圖,而且要有實際去偷的行為,才算「構成要件該當」,想偷但是後來想想沒動手,或是不小心拿錯別人的東西,都不算「構成要件該當」,不會成立偷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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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算「構成要件該當」,也不一定有罪,因為有些行為難以苛責,比如有強盜要殺你,你反抗把強盜打傷,這是不會構成傷害罪的,因為雖然所有構成要件都成立,但是因為這算是「正當防衛」,所以不罰。而最後一項則是罪責能力,你要有負責的能力,才會判刑,如你未滿七歲,還什麼都不懂,或是精神病患,根本沒有罪責能力,就算前兩項都已符合,一樣是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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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這麼多,就是要說今天北院的判決實在讓人大開眼界啊,不得不佩服台灣的私法系統。馬英九這傢伙所幹的醜事,實在是罪證確鑿,你真的很難替他開脫,因為所有洩密罪的構成要件都成立嘛,而且他又已經卸任,沒有了保護傘,再加上已經成年又明顯精神狀況正常,擁有罪責能力,所以可以動手腳的地方,就只剩下其中的「違法性」了。一般來說阻卻違法的事由規定在刑法第21條至24條,共有五個情況,其中第21條第一項說『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意思就是說像警察依法逮捕犯嫌,雖然觸犯了強制罪,但是警察是依法行使職權,所以不罰,但北院卻利用了這一條來幫馬英九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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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說馬英九是在行使憲法44條之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所以北院採信辯護律師的說法,說馬英九當天幹的事是為了『調解院與院之間的爭執』,所以是『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幹你娘真是把全台灣的人都當白痴,三歲小孩都知道馬英九當天幹的事,就是要拿監聽資料來鬥政敵王金平,怎麼會是要調解院與院之間的爭執。媽的,調解的方法是趁王金平出國時開記者會發動政爭嗎?你他媽有見過這種調解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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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睜眼說瞎話到這種地步,說馬英九是在調解院與院之間的爭執,是總統『依法令之行為,不罰』,阻卻了證據確鑿又所有構成要件全部都該當的洩密罪,這真是太厲害了。辯護律師為了替被告辯護,硬拗出一個理由來脫罪,這天經地義,但你法院竟然能採信這麼鬼扯的理由,還敢寫在判決書上,我也真是佩服到五體投地。如果今天有哪一個警察出於私心,為了將毒販的毒品據為己有,而佯稱是依法逮捕毒販,那你看這個警察被抓到後,檢方將其起訴而上法庭時,法院會不會採信這個警察的行為是『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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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教唆洩密罪的部份也判無罪的原因,那根本就完全不用討論,就是檢方沒有充份舉證,故意放水,法院白紙黑字寫在判決書裡,說檢方沒有充份舉證,在證據不足下,只能判被告無罪。只能說這個中華民國的私法系統,在法院、辯護律師、檢方三方一起合作放水下,又再一次讓馬英九成功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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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系統

< 資料來源:王臻明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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