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哪一種,現狀?

 

「維持現狀」是小英處理兩岸關係的主調,它首見於二○一五年四月九日。一個月後小英訪美,向美國說明並獲取認可;於是總統選舉步入坦途。

但馬很不爽,不僅八月中就急問「維持什麼現狀?」在十一月馬習會中,竟省略「各表」,以獨沽「一中」公開呼應習近平。馬執念之深,甚至到今年五月還受訪指謫蔡「忽略了現狀包括九二共識。沒有九二共識,就不可能有這個現狀。」馬認為現狀是動態的,已被他八年執政所移動,馬習會便是「既成事實」。

馬曲解「維持現狀」為「既成事實」(fait accompli);難道大家都任他亂講?

「現狀」通常被報導為拉丁文的status quo─一種無目的性,僅對「既存狀態」的單純描述。準此,每個瞬間都是現狀。現狀若被移動就是「既成事實」,大家只能認栽,無須探究緣由是非。馬的行為乃片面改變現狀,觸犯國際社會大忌外,對台灣利益之傷害既深且巨。

戰後台灣,重疊了軍事佔領、蔣介石流亡與領土地位未定等獨特的法理事實,應該擺在〈舊金山和約〉脈絡下理解與實踐。最接近台灣當局「維持現狀」的表述,是「保持法律下的持有」(Uti possidetis juris, as you possess under law)─重點在法律的授權,而非無目的性的描述。

「保持法律下的持有」原則,期待透過談判而非武力,和平解決政治糾紛。它源自於十九世紀西班牙撤出南美時,新國家藉此可避免因淪為「無主地」(terra nullius)而發生疆界戰爭。為顧及新國家無能力維持邊界,強國隨時可以進犯,一九六四年「非洲團結組織」通過重申此原則的決議案。不僅亞非國家脫殖民化過程中有,甚至前蘇聯、前南斯拉夫解體時,都見證此原則的適用。

小英的「維持現狀」當然是「保持法律下的持有」。它是包括〈台灣關係法〉定義下的「台灣統治當局」、〈舊金山和約〉的簽署方,甚至於所有太平洋戰爭參戰方,都要尊重「台灣地位不得被片面改變」的原則。在未被和約體制授權改變地位前,包括台日美英中印加紐澳等國,必須盡力維持「簽約關鍵日」領土未定卻獨立自治的狀態。這是各國所承諾遵守的條約義務。

小英對外須「維持和約現狀」;但對內治理,卻無須瞻前顧後。這是兩碼子事,可不能混為一談。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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