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未免太自由

 

二○一六年總統、立委選舉前,國民黨新竹市黨部席開千桌,「款待萬名選民」的「公然賄選」行為,獲判無罪。法官的理由是「衡諸我國目前之社會經濟狀況,一般人應不致因接受上述之餐點招待,即將之視為賄選之不正利益而有對價關係,是該萬人餐會之餐點應認尚難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質疑台灣又出現「恐龍法官」,痛斥司法判決不公不義,恐「徹底摧毀台灣民主核心價值」。

法官以「衡諸我國目前之社會經濟狀況」,餐會之餐點「尚難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做為無罪判決的理由,實在非常恐龍,也再度讓社會大眾「尚難有尊重司法威信之意願」。為什麼呢?如果請客吃飯「尚難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那麼「衡諸我國目前之社會經濟狀況」,送三五百塊或一千塊是否就能據此判定「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呢?根據法官的邏輯,將來被控受賄的官員可振振有詞地說,「衡諸我家的經濟狀況」,一百萬「尚難影響我執法之公正性」,而不承認犯行。

是否賄選,是否行賄受賄,法律有一定的金額規定,法官應依此金額論罪,而不是憑空想像是否會實質影響受賄者的意願。三五百塊或一千塊或一百萬,何者才會產生「實質影響力」要依法律規定來判,不應任由恐龍法官「滋事妄想」,如此將徹底摧毀台灣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準繩,如此將徹底摧毀司法的品質與誠信。

(作者業商)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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