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嗎」?

 

警察不時臨檢舞廳夜店等合法經營場所,將所有在場人民都視同嫌犯盤查,或在街頭任意攔查過往路人,恐都不具備堅強法律依據,而法律條文所謂「合理懷疑」、「顯然不當之言詞」,乃至大法官會議所裁示之「相當理由」,都是缺乏明確界定,足夠任憑執法員警任意解釋騷擾良民,而所謂「妨害公務」更是恫嚇人民,羅織罪狀入人於罪利器。圖/pixabay

警察不時臨檢舞廳夜店等合法經營場所,將所有在場人民都視同嫌犯盤查,或在街頭任意攔查過往路人,恐都不具備堅強法律依據,而法律條文所謂「合理懷疑」、「顯然不當之言詞」,乃至大法官會議所裁示之「相當理由」,都是缺乏明確界定,足夠任憑執法員警任意解釋騷擾良民,而所謂「妨害公務」更是恫嚇人民,羅織罪狀入人於罪利器。圖/pixabay

 

日前賴清德院長被問及,應否採用新加坡式鞭刑,懲治酒駕累犯,他即婉轉表示不贊同此議,強調台灣是重視人權的國家,所以希望社會從長計議。言外之意,明顯是不能苟同。

賴院長這一立場沒錯。肉刑不是現代文明社會宜有制度。如今連對岸極權中國,法律也未列有這一刑罰,台灣遽爾採用,恐真將大損國家形象。此外也要知新加坡的鞭刑,原是殖民統治時代,專用以懲戒所謂有色人種之刑律。該國至今仍在沿用,不是很明智或光彩現象。孫文昔曾有云「學歐美之所長」。今天台灣要學新加坡,也該是學其長處優點,不是去學其鞭刑。連署以之懲罰酒駕所謂網友,恐純是不假深思而徒逞一時之快。賴先生不隨之起鬨,顯現出他的穩健。

但賴院長之表態雖稱得當,他那句「台灣是重視人權的國家」,則恐怕與實情未盡相符,國人或可回應他一句,「是嗎」?

就在報章刊出賴院長談話次日,也即本月23日,年代電視台跑馬燈曾播出一段簡短新聞,反映出台灣的人權狀況,恐不如他形容之美好。所報導內容是有某酒醉女性和警察發生爭執,因拉扯其裝備,而被對方以「過肩摔」招數撂倒在地。事後醉女聲稱因而骨折,但警方表示過程「一切合法」云云。這則新聞,似也在對台灣是重視人權的國家之說,打上一個小小問號。以如此重手法對付女性,是否符合文明社會規範?

值勤員警以過肩摔撂倒女性,即使單依新聞報導,上述案例也必非純屬個案。數年前也曾有警察以同一手法摔倒檳榔攤小姐。當時報章也曾有報導,警方立場也同是一切合法。

然而即使「一切合法」,並不一定等於一切合理。假定被撂倒者,是有抗拒動作壯碩男性,則使用過肩摔或大內切之類招式壓制,或是當時執法所需。但以之對付檳榔小姐或該醉女,是否應算執法過當,有展示警威之嫌?若又假定當時二女是懷有身孕,被重摔倒地又是否會危及胎兒?台灣若確是重視人權的國家,能允許執法員警有這種不文明表現?

更令人感慨的是,台灣警察能以武功招式壓制上述二女,也能對我曾多次提及,挖取路旁波斯菊的村婦和涉嫌侵權卡拉OK女老闆,雙雙上銬,恐不免予人以「吃柿子挑軟的」之感。

如果說上述過肩摔和任意上銬對付民女,是相當於中國京戲所謂「武場」,則員警動輒在特定場所乃至街頭臨檢人民,即是與之相對的「文場」。兩者也同是在為台灣以是重視人權的國家這一幻覺,狠狠撥上一頭冷水。

我前此數次投書「民報網站」,提及警察不時臨檢舞廳夜店等合法經營場所,將所有在場人民都視同嫌犯盤查,或在街頭任意攔查過往路人,恐都不具備堅強法律依據,而法律條文所謂「合理懷疑」、「顯然不當之言詞」,乃至大法官會議所裁示之「相當理由」,都是缺乏明確界定,足夠任憑執法員警任意解釋騷擾良民,而所謂「妨害公務」更是恫嚇人民,羅織罪狀入人於罪利器。

在上述「文場」和「武場」分進合擊,而又缺乏堅強社會力量監控矯正大環境下,台灣若仍自視為人權紀錄良好,恐不免落得自我陶醉之譏。

昔時台灣警察有「作之君,作之親,作之師」家訓,譯成白話,即是「當人民的皇帝,當人民的爸爸,當人民的老師」,已故作家柏楊,即曾為警察起一「三作牌」渾號。如今威權時代雖已逝去,警方這一根深蒂固心態恐仍未全然消失,任意對女性施展過肩摔,或看到李永得穿拖鞋即攔下臨檢,應都是這一心態仍在作祟。

在中國本土滋生的北洋心態和訓政心態,也似並未全然拋棄在黑水溝另一端。「你是民,我是主」,也仍存在於部分掌握公權力人物潛意識之中。警察濫權表現,不過是其現象之一而已。

所以,台灣要真正做到以人權立國,應還很有一段路要走。對於賴院長,那句樂觀斷言,國人或真該問一句,「是嗎」?

附帶一提的是,我自覺從數年前投書《自由時報》到現在,對警察濫權踐踏無辜庶民現象,似已談得夠多,也不知是否能多少喚起國人注意。但我真已不想再環繞這一議題打轉,或者也可以借用一下鄭南榕那句話,接下去「是你們的事了」。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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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敏洪奎

敏洪奎
1972年曾以筆名「孤影」發表<一個小市民的心聲>,被當時執政當局引為宣傳利器。後因感嘆執政者保守極權毫無進步,開始為文呼籲外省選民放棄敵視心態,理性面對本土化的大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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