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抗爭搞錯方向

近來勞工團體正在強力抗爭,反對執政黨主導的勞基法修法。一位知名的工運人權律師在自己的臉書頁,寫到他一位當事人可憐的際遇;該當事人在淨水廠工作,排班表顯示他「工作了九個月,只休息九天」!有時一天工作十四小時,每個月幾乎都超過250小時,有一個月甚至高達315小時,沒有一天休假。

所以,為了保護類似被壓榨的勞工,我們都該支持勞團抗爭,跟著他們一起反對執政黨修改現行一例一休的勞基法,對不對?

近來勞工團體正在強力抗爭,反對執政黨主導的勞基法修法。(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問題不在勞基法 是執法出問題

其實這想法完全搞錯方向。無論是根據現行的勞基法,或是勞團口中「修惡」的執政黨修法版本,這位可憐淨水廠工人的問題,不在於法律有否提供他足夠的保障,而是淨水廠老闆從頭到尾嚴重違反勞基法。在這一點上,勞基法的立法並沒有問題,是執法出了問題。如果雇主都守法,根據修法後放寬彈性的勞基法,台灣的勞工也不至於要過勞工作。律師應該做的是,幫當事人控告淨水廠,而不是寫臉書博取不明就裡的人支持勞團、反對修法。

為什麼這麼說?因為無論勞基法是否修法,上述淨水廠讓員工一個月工作250小時,甚至315小時,都已經嚴重違法。現行勞基法規定,每個月的加班上限為46小時,因此若以22個工作天,每天正常工作八小時計算,每個月的工作上限只有222小時。執政黨提出的修法,是希望在總加班時數上限不變的前提下,放寬勞資雙方的加班彈性;即加班上限從每個月46小時改為每三個月138小時,而單月的加班上限,則由現行的46小時放寬為54小時;當然在三個月期間內,你要是前面加班多了,後面可加班的時數就相應減少。即使是單月54小時,若平均分攤到22個正常工作天,每天加班時數還不到2.5小時;如果其中有些班是加在法定休息日,則每天平均加班時數更低。

勞團總是說,資方反正永遠想要勞工加班,加越多越好。其實根據勞基法規定,加班對於資方的代價極為高昂,老闆不見得願意讓員工加太多班。據上述律師說,那位可憐的淨水廠員工卑微的請求是:「希望老闆能給我加班費。」還是一樣,他領不到加班費的問題,無關勞基法如何規定,而是淨水廠老闆根本惡意違法。

事實上,即使資方一再反映一例一休後的加班費貴到難以負擔,本次執政黨的修法提案,加班費的規定還是大致維持不變。勞基法規定,如果在平常工作日加班,前兩小時的加班費必須比正常薪資高至少1/3,之後時數更是高2/3。舉例而言,如果小明基本月薪換算後的時薪為200元,則前兩小時加班,資方必須支付小明268元的時薪,超出兩小時的部份,時薪更會提高為334元。若是雇主要求員工在法定休息日加班,加班費更昂貴得多,即前兩小時至少必須比正常高1又1/3倍,之後更提升為1又2/3倍。還是以小明為例,他在法定休息日不必上班,但平均每小時還是可以領200元,但如果小明在休息日上班,則雇主在前兩小時須支付至少468元時薪,之後每小時更高達534元。

加班代價高 資方不見得願意

另一個勞團對這回修法的抗爭重點是,執政黨希望增加「輪班間隔」的彈性。現行勞基法規定,輪班間隔,也就是從這個班到下個班之間的間隔,最少要有十一小時,但執政黨希望將其縮短為八小時,前提是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勞團對此的本能反應是,勞資關係先天不對等,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但書根本只是虛文,最後還是資方說了算;輪班間隔只有八小時實在太不人道,修法後,勞工可能因此被迫長期連續過勞工作。

其實上述推論有嚴重的盲點。勞基法為了防止勞工被要求連續工作,已經設下多重保護,包括每天上班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連續上班四小時後,必須休息半小時,另外更有如上說明的加班總時數限制等。在這些重重保護機制下,實際上真要天天輪班間隔八小時,也持續不了幾天,再多就違法了。更何況如上所述,由於必須付出昂貴的加班費,雇主並沒有誘因讓員工頻繁地間隔八小時就上班。

所以如果工作真的那麼多,為了省錢,雇主可能乾脆增聘時薪制人員,少付加班費;雇主應該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偶一為之讓員工在八小時的輪班間隔下工作。尤其最需要受保護的低階勞工,他們的工作替代性通常較高,被雇主以時薪人員取代的機會也因此較高, 勞團的抗爭,可能反而導致他們失去加班賺取額外收入的機會。因此,法律允許更多彈性,對勞資雙方都是有利的。除了上述勞工可能的加班需求之外,有時候企業真的需要輪班彈性才能順利運作。舉例而言,工廠生產出了狀況後,必須幫客戶緊急補出貨、重大標案必須在時限內完成等,諸多情況都可能需要部份員工在較短時間內回公司輪班。尤有甚者,台灣多地震,有些員工更必須在地震後即刻趕回工廠,檢視地震後災情,這在高精密的科技業或高危險的石化業等尤其必要。

和前述「輪班彈性」本質類似的另一項爭議點是「排班彈性」。現行一例一休規定,在每週7天的循環內,勞工必須享有1天的例假日,在例假日時,勞工無論如何不被允許上班。執政黨的修法提案是,在例假日總天數不變的前提下,允許連續工作12天,其目的是增加企業的排班彈性。但是法律對這排班彈性,設下重重繁複的前提,包括事前勞資雙方同意、中央主管機關報准、地方主管機關備查等。還是一樣,新規定可以給希望賺取額外收入的勞工更多合法加班機會;而由於繁重的審批成本,有理性的雇主應該只會對該排班彈性偶一為之。如果工作真的多到做不完,雇主為了省錢,還是應該會盡量選擇多招僱時薪制人員,而非頻繁地利用排班彈性。

所以台灣的勞基法,無論是現行的一例一休版本,或是執政黨建議的修法版本,對勞工其實已經有相當不錯的保障。現行版本的確對加班、排班、輪班等,嚴重缺乏彈性,執政黨建議的修法內容,旨在提升企業運作彈性,其實對勞方權益保障並沒有太多妥協,反而可滿足部份勞工合法加班的工作需求。勞團的抗爭,大多只是指責修法的局部內容會導致勞工權益倒退,卻忽略勞基法還有許多其他配套規範,這些規範使得雇主並沒有多少壓榨勞工的空間。

這並不是說台灣的勞基法已經完美無缺,毫無問題。相反地,現行勞基法其實問題重重,亟需政府、各政黨、以及勞資雙方一起努力,協商出符合新時代工作型態、真正對各方都有利的勞基法。

網路改變工作型態 勞基法沒跟上

首先,勞基法即使在這次順利修法後,還是繼續存在彈性嚴重不足的問題。台灣勞基法的基本思維,還是圍繞在傳統老式的製造及服務業,但網路已經大量改變人類的工作行為,全世界更早已邁入知識經濟時代,人工智慧科技的快速發展,更將對未來全球的就業市場,造成根本而難以言喻的衝擊。我們的勞基法根本就跟不上時代。

這可以舉許多例子說明。比如說,勞基法不允許「責任制」的工作觀念,因此台灣的知識型企業雖然普遍實施責任制,這卻是個只能做不能說的公開秘密。又如,現代人喜歡利用網路群組等多種溝通工具,職場上也不例外。因此,我可能已經下班,但腦子裏還在苦思工作上問題的解法,我可能上網查資料、去跟同事、以前的老師、同學等在網路群組上討論;想了一陣子後,我可能停下來去看場電影,看完電影後又繼續想問題、又在網路上找不同的人討論。我這些行為可能發生在家中或外面的咖啡廳,也可能在圖書館或老同學家裡。和他人在網上討論了一陣子,我可能順路又繞回公司一下,因為公司裡有我解決問題所需要的設備儀器或電腦。現在台灣的勞檢單位嚴格要求企業保存所有員工的電子出勤紀錄,以便其隨時進行勞動檢查。上述靈活彈性的工作行為,在知識經濟的今天,理當受到鼓勵,但在台灣卻很容易誤踩勞基法對工作時數嚴格規定的地雷。在網路、知識經濟時代,工作型態必然更多元彈性,但我們的勞基法卻處處反其道而行。

執行不力、罰則太輕 2大問題應解決

即使撇開上述對未來工作型態的需求不論,我們的勞基法還是存在許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是執行不力和罰則太輕兩大類。前述令人同情的淨水廠工人就是執行不力的活生生例子。「工作了9個月,只休息9天」,這麼嚴重而長期持續的違法行為,為何沒有勞工去舉報?為什麼地方勞檢官員也渾然不知?真要保護勞工,勞團應該大力要求政府強化勞檢人員的專業能力;再者,勞工的確處於弱勢的一方,因此勞基法應該對檢舉雇主違法行為的「吹哨者」勞工,有更周全的保護。

雇主違法與修勞基法是兩回事

最後,我們的勞基法對違規雇主的罰則實在太輕,輕到雇主即使不幸被抓,面對的處罰根本不痛不癢。透過去年底的修法,違反勞基法的罰鍰上限,已經由30萬提高到100萬,情節嚴重者還可加罰至最多150萬元。但這數字對一家稍具規模的企業而言,根本遠小於其違法壓榨勞工而省下的成本。前述淨水廠老闆,想必就是抱著等你來抓,反正抓到了也罰不了多少錢的心態,才會要求員工拚了命加班,還拒付加班費。

我完全贊成勞團應該硬起來,但他們的抗爭要瞄準對的方向。勞團喜歡舉的例子多是慣老闆欺壓勞工、悲苦工人超時過勞工作等;但這些例子煽情有餘,卻大多文不對題,因為雇主違法跟勞基法該不該修,是完全兩回事。面對整體社會未來的需求,勞基法需要的是更多的鬆綁、更大的彈性。而勞工的保障,只能由徹底的執法和有足夠嚇阻力量的罰則著手。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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