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水廠工人的勞基法啟示錄

近日拜讀邱顯智律師臉書貼文「淨水廠員工,上班九個月只休九天」,以及吳治平先生在自由時報發表「勞團抗爭搞錯方向」長篇論述。雖然上述兩文在立場上看似針鋒相對,但抽絲剝繭,仍可求同存異,並足以作為政府及勞團在勞基法修法過程中,引為參考之處。

首先,誠如吳先生所言,「上班九個月只休九天」,這樣離譜的情形,根本與勞基法的內容是寬鬆彈性,還是嚴謹細微無關,而是法律沒有被認真執行。畢竟,綜觀所有勞基法的修法版本,都不允許那樣幾近「奴隸式」的勞雇關係。以此例而論,真正弱勢的勞工,他們最需要的,恐怕不是「超英趕美」的先進勞動條件,而是表面上看來未必人人滿意,但仍有一定保障,且具有高度可行性的勞基法,能夠被徹底執行。

其次,邱律師貼文提及,該位淨水廠員工,曾多次向老闆反映人手不足,但老闆就是不補人,除了讓該名員工無法正常休假,更因長期吸入用於淨水的化學物質,導致積勞成疾。閱讀至此,讓人不禁想問,為何勞動條件如此之差,該名員工卻還不願離職,寧願持續被剝削,且時間還長達九個月?

合理推論,這名員工應該缺乏足夠的技術背景或學經歷,難以在其他地方獲得一職半位,為了謀生,別無選擇。換言之,政府或勞團若想幫助這名員工,不能只想著要如何打擊無良老闆,迫使歇業倒閉,因為那只會讓員工喪失可能是他唯一擁有的工作機會。而是應該釜底抽薪,透過技職訓練與就業輔導,協助員工提升謀職條件,才能覓得良職。同時,依據供需原理,淨水廠也將被迫改善待遇,不然無人應徵,遲早關門大吉。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在邱文結尾之處,這位淨水廠員工最後的請求是,「希望老闆能給我加班費」,請注意:是加班費,不是多休假。也就是說,對於謀職條件不佳的底層勞工來說,如何增加收入,確實比休息時數還來得更重要。這項需求,乍聽之下或許「理想性」不足,但絕對真真切切。

總結而言,勞基法的條文內容固然重要,但若要真正照顧勞工,重點仍在法律的落實、勞工的培力,以及現實生活的被兼顧。否則,只會淪為作文比賽,無法實質解決問題。

(作者曾任智庫研究員,高雄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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