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權的辯證

 

記者鄒景雯/特稿

這次的勞基法再修正,有個非常核心的本質性問題值得一提,與傳統勞工議題不同,這次的爭執並不是純粹勞資兩造的對立,很大一部分是產業發展多元化後,勞動者對於自身權益出現了多樣化的選擇與堅持,導致平平都是勞方,但是彼此間的利益並不一致,甚至因而衝突。這個趨勢,未來會愈來愈明顯,勞動政策制定者與勞工運動者,很難視而不見。

勞權內容的分裂,在先進國家一點都不是新鮮事。不僅產業與產業間如此;同樣一個產業,也會有不同的利益;即使縮小範圍到同一家公司之內,不同的部門之間,不同的工作需求更是經常可見。面對這種高度分化的社會結構,如果不能對各種產業完成徹底的瞭解與調查,還用老的二元知識觀念想像,意圖以單一的量尺,去介入別人的工作安排,肯定就會共鳴有限。

進步的國家,知道問題層出不窮、日新月異,因此不斷進行不合時宜法令的檢討;人家走過的路,應該讓我們縮短學習曲線,提高制度建構的容易度才對。昨天,閣揆賴清德在行政院會要求:啟動勞基法的全面檢討,這是正確認識到了問題,也是為政者應有的基本態度。

其實只要進行制度比較,很快可以歸納出其他國家是怎麼利用彈性與例外來提供勞工自主權的。例如變形工時,美國是以二十六週(不得超過一○四○小時)、五十二週(不得超過二二四○小時)為度;德國是六個月或二十四週內,平均日正常工時未超過八小時,則正常工時上限可達十小時;日本是一個月或一年內,平均週正常工時四十小時;韓國可以三個月平均週工時四十小時,日工時上限十二小時,週工時上限五十二小時。台灣現在變形工時的計算最長是八週,遠遠短於這些國家。

又如豁免工時,也就是責任制的運用,美國和新加坡都加上了須達一定薪資門檻的條件,星國還細分體力工月薪要超過四五○○星元才可以,非體力工則要超過二五○○星元,避免過勞的標準有不同考量;日本與韓國則把農林漁牧業也放進去,比台灣僅以職務或工作性質為區分(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更為周全。

對於白領,日本的裁量勞動制,把專門業務型,如新創研發、資訊、採訪編輯等,與企劃業務型兩類工作納入,只要經過勞資協議,建立勞工申訴機制,就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讓人印象深刻。

至於延長工時,台灣現行是一個月四十六小時,未來打算放寬為五十四小時;美國沒有上限規定,做愈多領愈多;德國是透過團體協約決定;新加坡是七十二小時;日本是四十五小時,但是可以放寬為三個月一二○小時,在旺季,還可以依照其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使每月加班時數超過四十五小時,最高可達一○○小時,或全年七二○小時的特例,不過要訂定上下班之間的休息制度,以維護健康。比較之下,台灣是處在什麼樣的位置,可以一目瞭然。

各國制定這麼寬鬆的規範,不外乎是體察到各行各業高矮胖瘦差異極大,於是開列出較大的選項,讓大家依照實際需要,與企業另做協商;在確保勞權與勞工自主的前提下,絕對不會搬石頭砸腳、想用勞動法令去卡住個人與企業的競爭力,勞工與政府皆然。

低薪問題,前途問題,要對症下藥,透過其他方法解決,不能拿勞基法出氣。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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