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公投法」之役只打了上半場

 

      民進黨再度執政後,經過年餘的等待,〈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或稱「補正公投法」─ 終於在本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這是小英政府執政第二年的重大成績,與第一年通過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前後輝映。

      這次對〈公投法〉的補正,基本上都是「成案條件鬆綁」的性質,用意在突破14年前訂下的「鳥籠公投法」。這又可分為兩方面來看:首先是人數限制的鬆綁,也就是在公投案的提案、連署、與通過等三個人數門檻上,全面且大幅調降,使得公投案不必在倡議階段就需要數十萬人才能起步,而在決議階段也不需要選民半數以上投票才算有效。不過這次在最終的通過門檻上,仍規定有效同意票必須達到選民總額的四分之一以上,才算通過,所以並非毫無底線的簡單多數決。有人認為相較於原先的門檻,這是個「大鳥籠」或「狗籠」,我們則認為這個附帶條件是合理且必要的,因為若不做最低投票人數的規定,難免會有無良政黨或團體把公投當做鬥爭武器,提出一些向中國投懷送抱的議案,召喚三兩個黑道小弟或無恥退將出來投票,綠營勢將疲於奔命:不加理會則為其乘虛而入、輕易過關,每役必與則必須勞師動眾、隨之起舞。何況每次公民投票的實施,都要耗費可觀的公共資源,包括提案與連署名冊的審核、投票公報與選票的印製分發、公共電視頻道的使用,投開票場地與人力支應等,幾乎與一次選舉不相上下,豈容有心人士一再濫用。

      以幾天前上演的「罷昌案」就是最明顯的例子:一群各懷鬼胎的團體,針對一位問政犀利的國會議員,提出一堆莫名其妙的罷免理由,運用一些見不得人的選戰技倆,就想要以民主方式掩護鬥爭手段,把政治立場相左的民意代表做掉,所幸被門檻擋下,結果沒有得逞。我們不像民進黨一些事後諸葛,酸言酸語把功勞都記在自己頭上;我們瞭解,如果不設最低通過門檻,也許反而會逼出大批「反罷免」的選民出來投票,後果未必是輸。但我們要指出,不論輸贏,如此都將應驗我們所說的:「好人」疲於奔命、勞民傷財,而「惡人」卻正符合他們以小搏大、本少利多的陰謀。


中時電子報,趙雙傑攝)

      其次,成案條件上一個更重大的鬆綁,乃是廢除了「公投審議委員會」這個黑機關,讓〈公投法〉真正以民意為依歸。原〈公投法〉規定,任何提案連署過關的案件在正式成案之前,必須送交行政院指派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做內容與文字的聽証與審查,換句話說,提案的主題或說明中若有「不中聽」的敏感語句或字眼,不論多麽關鍵,都可能「被自動」刪除到政府覺得滿意為止,否則就讓你永遠「上不了檯面」。拜託哦,公投本來就是出於人民對政府施政或立法有所不滿,但要公投,卻先得把你的不滿讓政府看了覺得滿意再說,這是開什麽玩笑?

      補正之後,「公投審議委員會」被廢,政府不再「球員兼裁判」,是一大進步。但這次修法仍有一個引發極大爭議的規定,那就是〈補正公投法〉的適用範圍有兩個禁區,一是「領土變更案」、另一是「憲法修正案」;換言之,人民不得就這兩個議題提案公投。然而對部份獨派人士而言,這兩個禁忌正是長久以來妨害國家認同、弱化國民意志的罪魁禍首:明知台澎金馬是台灣的有效領土,卻偏要稱中國疆域為「大陸地區」,豈不代表存有統一幻想?明知〈中華民國憲法〉是蔣介石逃難帶來的「古董」,早已不適合台灣的國情,卻仍奉為神主牌,只准許執政者自行搭蓋違章,而不容許民間打掉重建,豈不是顯示對中國存有「法統正朔」的迷思?〈公投法〉不能突破這兩個障礙,則大費周章補正,所為何來?

      稍加追究可知,這兩個禁止源自2005年6月10日所頒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其中第4條的「領土變更」及第12條的「修憲程序」均明訂只能由立法院發動,要求「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才能提出,立法院通過後還要公告半年,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才算通過。這兩條增修條文只留下人民對立法事項的事後「複決權」,但公然閹割了人民的事前「創制權」,即使是代表間接民意的立委要代為行使「創制權」,也有超高的「雙3/4門檻」難以跨越,故稱之為黨國萬年統治的「最後一道防線」,應不為過。

      不論如何,現行的〈憲法〉既有這樣規範,我們可以理解執政黨的立委諸公們有不得不然的苦衷,如果〈補正公投法〉容許議題全面開放,勢將面臨與〈憲法〉位階相對高低的爭議,短期間可能不容易有結論。執政黨立院黨團總幹事表示:「公投法只規定程序事項,至於…變更領土、制定新憲法…,應該回歸憲法本文」,應該也是表達相同的顧慮。有些評論家指出,沒有憲法的東帝汶是用公民投票制憲,但其實台灣若也是處於沒有〈憲法〉的狀態,或許反而好辦,至少「雞生蛋、蛋生雞」孰先孰後的矛盾,可以避免掉。另有一些人指控執政黨立委在這個法案上放水,背棄民進黨的傳統主張、甘願充當中國國民黨的「奴才」、屈服於中國的威嚇利誘、… ,我們毋寧相信,上述難有定論的憲政爭議,才是他們決定接受現狀的主因,所以「不是不為、而是不能」。

      話雖如此,我們其實並不把這次修法通過視為一個完滿的句點;正相反,我們認為目前只是上半場戰役告一段落,喘口氣檢討策略、盤點成果,而綠營全體應積極準備下半場戰役的開圢。我們的邏輯是:〈補正公投法〉在「條件鬆綁」上已有不可否認的戰績,至於排除適用的項目,固然屬為德不卒,但這乃是出於〈憲法〉部份增修條文有明確規定所致。唯增修條文公然剝奪人民的「創制權」,本身就違反了〈憲法〉本文第17條賦與人民的完整參政權,包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用通俗的話說就是:增修條文「違憲」。因此,我們應該善用〈補正公投法〉的優點,進一步剷除它殘存的缺點。具體而言,我們應以類似如下的公投「主文」,舉辦一次「申請釋憲」的公投案,做為〈補正公投法〉下半場的起手式:

你是否同意,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與第12條,剝奪〈憲法〉第17條對人民行使創制權之承諾與保障,有違憲之虞,就此立法院應提請司法院解釋憲法?

      這是第一步「聲東擊西」的策略,先用〈補正公投法〉迫使立法院不能就此罷休,法理上我們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所以一旦公投案通過,立法院有權責必須啟動釋憲行動,把戰火延燒到司法院。第二步是「以夷制夷」的策略,大法官會議面對立法院所請,也不能再像以往服從威權、視而不見,必須就前列〈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相違的荒謬性,做出裁決。若大法官仍持黨國專制心態,罔顧民主法治精神,強辭奪理、任意曲解,則由監察院祭出糾正與彈劾,清理司法院裡的「恐龍大法官」。再下一步就是「釜底抽薪」的策略,一旦前引增修條文被宣判違憲,〈公投法〉對應的「自我設限」當然迎刄而解。於是最後一步是「敗部復活」的策略,由立法院再補正一次〈公投法〉,徹底落實蔡總統宣示過的「還權於民」,屆時執政黨立委就無可推諉了。

      或以為以上程序由立法院繞了一圈再回立法院,未免曠日廢時,台灣人哪一天才能獲得一個無拘無束的公投權利呀?我們沒有答案,但我們認為在等待中,仍然有許多現階段可行、也值得進行的公投議題,譬如:「刑事案件採行陪審制」、「無條件准許達賴喇嘛、熱比婭入境」、「中正紀念堂移除蔣介石銅像」、「禁止在公共場合懸掛敵對國家旗幟」、「禁止政界、學界、新聞界人士接受中國政府單位或國營事業以任何名義之捐贈」、「各級政府單位採購禁止Made in China」、「政黨或政團不得以『中國』為名稱」等等。這些不及於憲法層次的議題,可以讓台灣人民藉著公投實作,普遍接受公民養成教育,對島內中國同路人的妖言惑眾產生抗體,等待有朝一日把國家前途切實掌握在自己手中,真正成為台灣的頭家,可以讓最終的「國家正常化」理想成真。

      這樣,「補正公投法」之役才算「美好的仗已經打過,當跑的路已經跑完」,同志們再無遺憾。

< 資料來源:綠色逗陣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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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師孟

陳師孟
經濟學家,出生於美國馬里蘭州,祖父為蔣介石文膽陳布雷,父母皆為蔣介石同鄉浙江人,1歲後(1949年)隨家人自美遷台。曾任台北市副市長、總統府秘書長、民進黨秘書長。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退休,2020大選後請辭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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