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博志/律師,曾任地檢署檢察長 法務部準備在農曆過年前,把各級檢察署上面那頂帽子摘掉,以後官署名稱不再冠上「法院」兩字,直接以所在地連结檢察署名稱,例如原來的「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要改成「台北地方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也要改名「台灣高等檢察署」 其實,早在1980年院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更名「法務部」,將高等法院及其所轄的地方法院移撥(回歸)司法院後,院檢即不相隸屬,檢察機關繼續冠上「法院」兩字,已經變成不倫不類。 之所以未修法「正名」,原因很複雜,最重要的是怕影響檢察官的「司法屬性」,所以大家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予處理。 最近幾年,檢察官的司法屬性(包括身份保障和待遇),屢遭質疑,法務部的堅持不再獲得各方支持,邱太三終於想到要和院方完全切割,徹底正名,他的後知後覺雖不嫌晚,但限令各級檢察署在農曆過年前辦妥,未免太過猴急,而且根本不是謀定而後動。 各級政府機關的設立,均須依據法律,其官署名稱須與其依據的法律一致。依現行法院組織法,各級檢察署的機關名稱,均冠有「法院」這頂帽子,在修法前突然把帽子拿掉,「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變成「台北地方檢察署」,其製作發布的公文,一定馬上面臨有效無效的爭議,作為替政府提出法案及詮釋法律的機關,自己陷入法律爭議的漩渦,豈非世紀笑話? 為避免給賴內閣扣分,先提案修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