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歷年彈劾案75%彈劾法官

監委陳師孟先生說,要專辦「辦綠不辦藍的法官」,法官協會聲明抗議,說這是清算鬥爭、是恫嚇司法。其實,陳師孟講話「向來」直白,就像長期民調中,法官「向來」是最被社會信賴的行業之倒數第幾名。

彈劾,東西方都有,各具特色,但都是以司法體系「可能搞不定」的大官,或獨立審判的法官為對象。換句話說,他們所擁有的體制權勢,很可能妨礙或嚇阻司法調查,因此才會發展出「彈劾」這種,具有「超越」司法效力的制度,否則,一切交給司法不就行了?

這個效力具體而言,就是彈劾、定罪、拔掉原本可能妨礙司法的官職、官威或榮銜;然後,再以普通國民身分接受司法審理。不過,隨著民主制度的逐漸進化進步,有些內閣制國家改以不信任投票取代。

美國則以開創性成文憲法,實踐了啟蒙運動「三權分立」的政治理想,並在這個進步體制下,將「彈劾權」定義為「立法權」對「行政權及司法權」的制衡機制。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原則,並非涇渭分明的各自為政,而是每一權都適度「跨」到另一權。

在此原則下,參眾兩院「跨」進司法規格的角色分配是:由眾議院擔任檢察官的起訴角色,簡單多數通過「彈劾條款」之後送到參議院;全體參議員則擔任「陪審團」角色,若彈劾總統,則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審訊,如果「彈劾條款」的每一條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判決」有罪,被彈劾者必須下台。

總之,相對於司法,現代彈劾制度應該是一種「類司法規格」的「政治審判」,而非司法審判,目標之一就是掃除司法審判的路障;而既然必須透過投票程序,則無論「起訴」或「審判」都難免政黨運作。

在這個「彈劾本質」的認知之下,面對陳師孟的針對性談話,法官們其實無須視為「恫嚇司法」,因為民主化及媒體超發達的正面效應,會限縮達官顯貴們嚇阻司法調查的企圖;相對,法官因為擁有獨立審判的職權,反而更可能成為沒人管得動,具備體制正當性的妨礙者,而揆諸史實,的確如此。

依據美國參議院統計,美國行憲兩百一十年內,共有十七件彈劾案被提出,其中參議員一件、總統兩件、國防部長一件、其餘十三件均為法官,占總件數的四分之三!而參議院投票結果:被彈劾的法官中,有五成四,即七人被定罪,無罪者四人,主動辭職者二人。若主動辭職者假設為有罪而未辭職,則兩百多年來,被彈劾的美國法官高達七成有罪,相當驚人!

令人沮喪的是,以上,將「彈劾權」視為「立法權」制衡「行政權及司法權」的機制,是美國三權分立的體制設計,從頭到尾,國會是彈劾權運作的主角;而現行五權體制下的監察院,即使陳師孟在監察院成功的通過彈劾案,問題是案子走出監察院,不是送往國會,而是移送司法院轄下,我國三大最高法院之一,由一群資深法官組成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進行懲戒。試問,法官審法官,將如何?

再者,懲戒處分多達九種,包括記過、申誡,而正港的彈劾,有罪就是下台!誠如前司法院長翁岳生所說:懲戒,是行政長官追究部屬違紀失職之責;彈劾,則是國會追究「政府高級官員憲法上之責任」。我國制法者混淆不清,致弊端顯露。

而與前述美式彈劾相對照,如此畸形失能的監察院自然當廢!但彈劾權之行使仍有現實上之必要,基於修憲或制憲遙遙無期,現階段依舊寄希望於陳師孟,因為至少,他的著力點指向法官,與美國行憲兩百一十年的彈劾趨勢相符:擁有獨立審判職權的法官,是彈劾機制的核心對象。天佑台灣!

(作者為資深電子媒體工作者)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作者 范姜提昂

范姜提昂
資深電子媒體工作者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