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保送上壘 台大注定失分

 

前天(1/26)晚上臺大學術倫理會緊急召開會議,認為陳建良、管中閔聯名發表的研討會報告,因為不是「正式公開發表或出版之論文」,所以不用討論抄襲與否的問題。臺大急著讓新選出的校長上任,可以理解,但去年才剛成立的研究誠信辦公室,看板嚴重落漆,學術倫理委員會(學倫會)違反法規,便宜行事,立下惡例,後遺症非常大。

首先就法規來看,「國立臺灣大學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完全沒規定一定是正式出版的學術論文才有違反學術倫理的問題,學倫會以「非正式出版的學術論文」不調查抄襲問題,根據何在?該法規第三條規定「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前略)(三)援用他人或自我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或註明出處不當且情節重大。(四)由他人代寫。」其第四條規定「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為案件之受理單位,並籌組初審小組及調查小組負責違反規定案件之前置審理及查證等事宜。」本抄襲嫌疑案,有按照上述要點和步驟在做嗎?有拿到陳/管「手稿」做初步比對嗎?

其次,就實務面來說,學術倫理案絕對不限於正式發表的學術論文。過去科技部的研究計畫案的結案報告,完全不是「正式公開發表或出版之論文」,但若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證明屬實必須受到懲處,有案例可查。陳、管聯名發表的論文,是正式在公開的研討會發表的(還是兩大單位用公家錢辦的),如果這樣就可規避學術倫理問題,那麼,是否表示會議論文就可抄襲?碩博士學位論文都不是「正式公開發表或出版之論文」,若有抄襲問題,證明屬實,嚴重時還會取消學位。如果按照臺大學倫會的裁定,那麼,郭明良案取消若干學位論文的學位,是否要重新檢討?我們在大學教書,耳提面命學生寫報告不能抄襲,而這些報告完全不會公開發表,以後如何要助教抓抄襲?如何要求學生不要抄襲?

第三,陳/管聯名發表的論文,明顯有抄襲情況,只是到底是老師抄學生,還是學生靠老師的「研究手稿」取得學位的問題。如果是後者,當老師回頭用「自己的東西」,用到這樣的程度還可以說這是「我自己的東西」,那麼,學生的論文就涉及抄襲,涉及不當取得學位,嚴重時還可能被取消學位。這件事不進行實質的初步調查,就認為不需調查,臺大學倫會標準怎麼突然變得那麼低?將來遇到類似的案例,要如何處理?最後,論文隨便掛名是國內嚴重的問題,這個案件這樣放水,相信只會助長不當列名和掛名的陋習。要不要以這個標準重新審查郭明良案?

最後,臺大在校長遴選的爭議上,完全不面對爭議點,只會如錄音帶一樣不斷放送遠離重點的說法,如果真的認為候選人的獨董身分和特定遴選委員沒有利益迴避的問題,為何不就提供該當書面資料?這是臺大高層無法面對爭議、欠缺危機處理能力的另一明證。然後,學術倫理案又這樣毫無原則地輕率處理掉,更證明臺大高層和某些教授毫無原則,標準隨時可變,將來後患無窮。新選出的校長還沒上任,臺大就立下惡例:一、利益衝突不必迴避。二、會議論文可抄襲。最後當然能將新校長保送上壘,但臺大已經輸了,已經輸了!

(作者為大學教授)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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