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倒楣 大家沒事

 

去年引起軒然大波的獵雷艦案,高雄地檢署偵查終結,除慶富公司的負責人及高層幹部遭起訴外,不僅所有公務員全身而退,連主辦聯合貸款的第一銀行之相關人員也都沒事。如此的結果,確實讓人感到洩氣,卻也暴露出目前企業內弊端,難以治罪的困境。

二○○六年七月一日後,刑法公務員的定義走向限縮,如公立學校之教師、公立醫院之醫師、公營事業的從業者,都不再是身分公務員,只有依政府採購法為承辦採購業務,才屬於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依法令從事公務且具有法定職權的授權公務員。只是類如第一銀行,雖有官股存在,因未超過五十%,故連公營事業都不算,致絕非刑法的公務員。

既然非屬公務員,就算貸款行為有弊,也不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裡,動輒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罪,致僅能以背信罪處。而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利益者,可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且依同條第二項,若有兩人以上共同實施者,還得加重二分之一。甚至若不法利得超過一億元以上者,還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看來,就算無法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重罪,以銀行法的特別背信罪追究,似也不輕。

只是在第一銀行主導的聯貸案裡,慶富公司是以獵雷艦的得標契約為申請,但因事涉國防機密,再加以未簽訂三方契約之故,致使一銀無從向國防部查核相關資訊,僅能相信國家的背書與保證。故因此所為的審查與決定,是否能稱為違背職務,就會出現問題。

更何況,特別背信罪須有為私人不法所有或損害公司利益之意圖,就算內部授信程序存有諸多瑕疵,也頂多是過失,致難合致此罪的主觀要件。故基於罪疑惟輕,對於內控機制如此寬鬆的一銀貸款案,也就僅能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與民事責任。

故從獵雷艦案,顯示目前對於經濟與金融犯罪的刑罰,雖直逼對公務員貪污之處罰,卻因成罪要件,不管於立法或司法解釋上,都趨於嚴格之故,就使定罪的可能性降低,致該成為檢討之對象。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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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景欽

吳景欽
台大法律學士、輔仁大學法律博士。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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