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詐騙共和國嗎

 

論者指出,在台灣,動輒高達數百或上千萬元的財產不正常移轉,竟有超過半數以「不起訴處分」終結,此等所謂的「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屬於假性財產犯罪案」,由於不起訴處分、再議、交付審判制度的功能薄弱,經常就淪為無法追討的呆帳,造成人民巨大的冤屈與損失。圖為司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廖緯民/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歷來,「冤、假、錯案」是人民對刑事偵辦的關注焦點;然而,「拒、漏、吃案」造成的社會危害卻可能更加嚴重;因為惡因既存,惡果即開始蔓延,整個社會卻渾然不覺。尤其是預設性的誤導或排除,其經常揭露一個基本觀念的錯誤或一項基本心態的偏差,是集體性的失靈。在台灣,由於「偵查不公開」與「不起訴處分」的制度不善,其掩飾惡果的時間可以拖得很長,社會整體於是付出重大代價。

以詐欺罪為例,筆者最近深度關注了台中市一件告訴案:一名張姓女設計師自始無支付能力、卻開立支票借貸500多萬元鉅款後跳票;案情理論清楚、事證明確。本案經本市鄭姓女警員慎重偵辦、以偵字案告訴,後經台中地檢署蔡姓檢察官承辦。令人震驚的是:地檢署不僅偵查程序極端粗暴、單面向偵訊壓制被害人、拒絕傳喚證人、率性破壞案情、漠視《刑法》要件,且不起訴處分書上充斥錯誤的事實認定。 

詐欺罪主旨在保障財物的合法移轉秩序;其方式在設定針對財物獲取者的嚴格行為規範,亦即要求其財務人格的正直。在德國此一世界第四大經濟體、國民所得為我國近3倍的國家,其要求國民財務人格之嚴格,已到達「白吃白喝」(典範案型)、「借用手機拒不歸還」(2016年判決),皆為詐欺的程度。

在台灣,動輒高達數百萬元、上千萬元的財產不正常移轉,竟然有超過半數在檢察官的偵辦下,以「不起訴處分」終結。此等所謂的「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屬於假性財產犯罪案」,由於不起訴處分、再議、交付審判制度的功能薄弱,經常就逃脫刑事、轉為民事,最終淪為無法追討的呆帳;造成人民巨大的冤屈與損失。

按,「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下稱法務部文件)於民國90年1月16日訂頒,施行迄今已17年。在此一行政文件的壯大聲色下,檢察官的偵辦程序,是否依據《刑法》學理、偵查規則而嚴謹進行?或是依託各式《刑法》所無的名詞(如自知風險、理性評估……等等)以架空《刑法》?是否已極端擴張被害者學此一既不成熟、也無共識的理論,以求取業務減量?其是否引發檢察機關與人民的激烈爭議,並造成大量的犯罪黑數?

17年的施行結果,是否已經形成台灣社會的敗壞風氣?並壓縮純樸內向台灣人的互信空間?現今社會上的詐騙風氣日益猖獗,甚至在國際上聲名狼藉,難道與此無關?法務部文件是否違憲?必須嚴予究明。

人民對財務操守最質樸的正義情感,終將勝過筆桿搖出來的華麗理論。「假性財產犯罪」是蔡總統司法改革的漏網之魚;或許該讓台灣剛萌芽的直接民主,來檢驗法務部文件的真理性。而上述詐欺案的偵查實務,顯現警總遺風,亦有納入轉型正義檢討之必要。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