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爭議疑點 Q&A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頻傳,遴選遭疑問題所涉及的法理爭議及外界質疑,重點整理如下:

●台大校長遴選「蔡董(台灣大副董蔡明興)選管董(台灣大獨董管中閔)」爭議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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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疑點 Q&A

爭議點:從「行政程序」角度檢視。依公法角度,台大遴選委員會選舉校長,屬大學法規範的「公權力授予」,既要受教育部適法監督,也要符合行政程序規範。

管與蔡是台灣大哥大的共同經理人,「利益與共」,一個負責台大校長遴選、一個參與校長候選,不是不可以,但相互關係事先不揭露,在資訊嚴重不對稱下進行的台大校長遴選,違反合理的執行公權力程序。

●管中閔是台灣大獨董屬上市公司公開資訊,就不必在台大校長遴選中揭露?

爭議點:上市公司董事是「公開」資訊,但公開對象是公司不特定利害關係人。且這類公開資訊太多,如不向台大校長遴選委員與校務會議代表揭露,有投票權的教授、學生不可能全知道。台大校長參選人資料所要求的揭露義務,不能被上市公司公開資訊所取代。

●台大校長參選人資料「揭露」是誰的責任?

爭議點:管中閔強調是被推薦人、未填推薦表,意味並無揭露身為台灣大獨董及與蔡明興互相關係的責任。但台大校長遴選要求參選人個人資料需詳列正職及兼職,且所有候選人都須簽字「同意被推薦」才能遴選;管中閔及遴選委員蔡明興,都看得到推薦書及資料表,有必要揭露互相關係、提醒投票人「屬同一公司共同經理人」,否則對其他參選人不公平。

●管中閔擔任獨董有無偷跑之嫌?

答:管中閔從一○六年六月十四日兼任台灣大獨董,台大卻是在一○六年九月才與台灣大公司簽訂學術回饋金契約,更遲至十月二日才函復台灣大同意管的兼職,因此在台大同意前,管中閔已有兼職偷跑之嫌,違反兼職相關辦法。

●管中閔遭檢舉掛名論文與暨大學生論文高度雷同卻未清楚註明,台大學倫會認為不是正式學術論文就不需立案處理?

爭議點:中研院人社中心、台大經濟系研討會,應屬向外公開徵求學術論文的正式研討會,雖不涉升等,但應屬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且涉及校長遴選辦法所要求校長參選人切結無違反學倫的規定。

●台大校長遴選發生爭議誰有權解決?

答:校長遴選委員會在遴選校長過程中,發生遴選委員台灣大副董蔡明興和候選人管中閔教授共同經營同一公司的利益關係,卻因管未揭露資訊、蔡未利益迴避,造成遴選程序不正義的重大瑕疵,遴選委員會有權無責,依「國立台灣大學組織章程」規定,校務會議對於校務重大事項具有討論及決議後續處理方式之權責。且台大校長遴選採二階段程序,校務會議代表投薦投票具拘束力,八位候選人因此只有五位候選人達推薦門檻進入遴委會,因此校務會議有權處理校長遴選爭議。

●教育部要求台大釐清校長遴選爭議涉及侵害「大學自主」?

答:大學法第九條:國立大學由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校長人選後, 由教育部聘任之。所謂「自主」,係指校長人選由大學遴委會運作產生,而非威權時代由外部指定,事實上依法須「由教育部聘任」。以往教育部對許多校長聘任不予實質審議,也許只因沒疑義,不表示碰到疑義不得審議,或是審議就屬侵犯大學自主。

●教育部「七道金牌」刁難台大?

答:台大師生、校友集結遊行,一方要求教育部「不可核定」,另一方要求「儘速核定」,台大本身就有兩派不同意見,教育部人事處是文官,發公文要求台大釐清疑點僅是依法行事,絕無特定媒體扣帽子指控的「七道金牌刁難」一事。

●教育部監督台大校長遴選的具體法源在哪裡?

答: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二項,有具體事實足認某遴選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對管、蔡均未揭露其利益與共關係,形成程序瑕疵,其他利害關係人可請主管機關教育部補救,教育部也可以依循此條而做補救裁定。

●台大校長爭議凸顯出遴選制度需要檢討改進?

答:目前胡拼亂湊且各校不一的大學校長選舉制度必須徹底修改,才能杜絕爭議頻傳。例如對於公司副董及獨董之間,目前制度竟無須迴避一事,應修改大學法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相關辦法,使大學校長遴選制度在程序上更符合公平正義。

(整理:記者黃以敬、劉力仁、林曉雲)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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