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司法還不改革?

邱瑞祥說明勞動事件法草案重點

司法院。中央社記者王揚宇攝 107年1月22日 (來源 中央社)

 

司法改革的宣示,是蔡英文總統2016就職演說中獲得最多與最大掌聲的地方。

只是,六百五十個日子過去了,民眾對司法改革還是無感、還是在引頸企盼。好不容易, 3月8日的兩則司法相關判決案例讓民眾有感了──諷刺的是,民眾不是感覺良好,而是儼然被司無情地重重打了兩拳!

案例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2012年11月起對女助理性騷擾2年之情事曝光。法院自律委員會原建議警告處分,遭質疑是不痛不癢、官官相護;2015年5月15日,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好像有那麼回事了;2016年10月17日,司法院職務法庭判處陳鴻斌免除法官職務,汰除不適任法官似乎出現曙光;不料,陳男不服提出再審,職務法庭再審後,合議庭於今年3月8日改判罰款1年薪水(約216萬元)。對法官的違法犯紀,由免除職務「改革」成罰薪一年,這是司法改革,還是司法反改革?

案例二:檢察總長顏大和以「歷次判決對於收賄罪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為由,於去年5月對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收受」「茶葉罐內裝兩萬美元現鈔」的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於2014年入監服刑)一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於今年3月8日駁回該非常上訴。問題是:徹頭徹尾查無所謂兩萬美元賄款,檢察總長不管;所謂污點證人的供詞前後不一、相互矛盾,檢察總長不管;檢察官、法官瞎扯的「收賄罪」如何自圓其說,檢察總長不管。檢察總長提起的非常上訴要旨擺明了:「原始根本」的「沒證據、無贓款、有罪推定原則」都不是問題,後端的「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是否妥適才是問題!所以,照檢察總長顏大和的觀念與邏輯:殺人嫌犯「欠缺殺人證據」不重要,嫌犯「精神是否正常的認定不一」才重要?有這樣的檢察總長,談啥司法寃、假、錯案毒瘤的割除?

其實,郭瑤琪案和洪仲丘被虐死案的司法眉角簡直如出一轍:在偉大的法官眼裡,前陸軍542旅長沈威志「原始根本」的「雖知道不能把士官關禁閉,也沒察覺指正」不是問題,後端的「像不像其他被告一樣故意將洪關禁閉」才是問題,所以,台灣最高法院於2018年1月24日駁回檢方上訴,判沈威志無罪確定的意思是:明知道不可以的事,眼睜睜讓它發生了,只要不是「故意」的,法律上就是無罪的?這樣的司法,是在捍衛正義還是在包庇邪惡?

任何改革,離不開人與觀念的因素。沒有對人進行改革,劣幣驅逐良幣、一粒屎搞壞一鍋粥的現狀就會繼續維持;沒有對觀念進行改革,改革只是陳陳相因、換湯不換藥。司法改革,何嘗不然?

(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前副秘書長,新竹教育大學退休副教授)

< 資料來源:台灣英文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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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張國財

張國財
新竹教育大學退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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