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和的最後一戰

律師段正明:大和的最後一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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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8/03/20 00:08

  

最高法院日前發布駁回檢察總長顏大和對郭瑤琪案的非常上訴判決的新聞稿。資料照片

段正明/律師、民間司改會歐洲特派員

最高法院日前發布駁回檢察總長顏大和對郭瑤琪案的非常上訴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台非字第119號判決)的新聞稿,看完之後, 筆者認為5月即將退休的顏大和,還有最後一仗要打。

怎麼說呢?該新聞稿所揭示的主要3點理由,即郭瑤琪有貪污收賄的不確定故意,郭瑤琪的行為與郭瑤琪收受美金(?)有職務上的對價關係,檢察總長所提的當時適用的「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與民有約作業原則」根本不重要。事實上這三點理由都頗為荒謬,在此說明如下:

1.最高法院資料庫2010件有關「不確定故意」的案子中,和不確定故意貪污賄賂相關的只有18件,這含郭瑤琪這件最新公布的最高法院106年台非字第119號判決。不確定故意是對不特定行為客體有發生犯罪結果也無所謂的想法。一般適用於殺人等暴力犯罪,公務員貪污、賄賂的犯罪類型法理上不可能會有「不確定故意」的存在,因為如果貪污和賄賂的犯罪結果、對象無法確定,那根本不能控制利益流向給特定行賄者的情況下,那無利可圖,沒人要行賄。所以實務向來在「想用不確定故(犯)意」對貪污賄賂犯罪定罪時,是非常審慎的。如果對不確定故意「不確定」時,都撤銷發回重審,要求再行認定。但郭瑤琪案(含非常上訴駁回這件)卻是特例的被以「不確定故意」定罪,這非常荒謬。 

2.郭瑤琪案中,「對價關係」應該是成罪的「客觀證據標準」。對價關係事實上應該被理解為公務員對於不法利益的具體保證,這個不法保證會使公務員致力於使行賄者得到對待給付的「不法義務」,而危害人民權益。也就是用對價關係的存否來客觀證明郭瑤琪法定職權上的行政行為與由行賄者所受利益是否有所關聯,這裡要從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面所獲得的證據來確認。

以郭瑤琪執行職務相關聯行為對不法利益流向可控制的前提下,由不法利益保證以及公務員收受行賄者不法利益構成的對價關係的存在,就是客觀用來定罪郭瑤琪的證據標準。換言之,若由雙方面(行賄者和受賄者)的證據來看,沒有對價關係,就沒有犯罪。不可能沒有行賄人,只有受賄者,也不可能沒有所受利益,而卻發生受賄的情況。沒有對價關係卻被定罪,就是顯然違背證據法則。

但最高法院卻把「客觀的證據判斷標準」當成「主觀推定郭收賄的因果對應關係」來解釋,並且讓本案對價關係的內容被最高法院土產的「實質影響力說」所混淆,這樣的對價關係根本上可以說是「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製造的特殊性關係」,這不僅無法當作事實的因果對應,也不是客觀的證據判斷標準,只是一種從實質影響力說推出的「莫須有」。郭瑤琪冤案裡的客觀證據判斷標準變成最高法院主觀的證據因果對應推定,真的是「除此一家,別無分號」。

3.其實檢察總長提「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與民有約作業原則」對郭瑤琪是有幫助的,因為可以確定郭瑤琪的法定職權和本案的犯罪事實有無關聯,結果最高法院就這麼糊弄過去了,因為最高法院根本不想弄清郭瑤琪的法定職權和是否依法行政問題,只想趕快結案,令人遺憾。

檢察總長為郭瑤琪冤案再提非常上訴,除了確保人民對於法的信賴性之外,更重要的是彰顯檢察官的司法官性格的客觀義務。為郭瑤琪冤案提起總長退休前的非常上訴或許是大和的最後一戰,但卻是人民重建對檢察官和司法信任的開始。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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