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之子與蔣姓男子

 

有藝人之子在美國因為一句「玩笑話」,被美國警方以涉嫌預謀犯罪移送,有人認為美國警方小題大作。然對經歷九一一恐怖攻擊,仍處在恐攻氛圍下的美國,任何風吹草動,都會被「合理懷疑」有威脅美國安全之虞,大動作偵辦乃屬必然。

台美國情不同,對小孩的管教方式與對法律的認知有很大的差異。藝人之子的「無心之言」在國人看來,可能是同學間的玩笑之詞,但在美國人的經驗裡,任何帶有恐嚇、威脅性的言語,都會被認真看待。換句話說,玩笑可以開,但逾越法律或拿別人的生命開玩笑,就另當別論了。

藝人之子以涉嫌恐攻被美國司法部門起訴的同時,台北地院則剛宣判完網友意圖以雞爪釘攻擊總統座車案,以言論自由判無罪。兩案案情容或不同,但都實質涉及恐嚇威脅,命運卻大不同,究竟是美國司法單位反應過度?還是台灣司法較有人情味?

蔣姓男子在Line號召群組買雞爪釘,伺機使蔡英文座車拋錨或翻車,以達到革命的目的。訊息被國安單位攔截後,通報檢警偵辦,檢方以煽惑犯罪將他起訴,法官卻以其所號召言語屬「言論自由」,難以認定有犯罪故意,判他無罪。

藝人之子和蔣姓男子,一個是和同學電話聊天被舉發,一個是在Line群組廣為散播,論情節及擴張性,蔣姓男子意圖危害總統的動機與犯行,應比藝人之子揚言攻擊校園的「戲言」更明確、也更嚴重。然台灣法官卻認定蔣姓男子的言論,是對蔡英文執政的不滿,只是情緒抒發。

異地思考,假設藝人之子的揚言攻擊言論發生在台灣,很可能被認為是小孩子的玩笑話輕鬆結案,因為「尚無具體犯罪事實」。相對的,蔣姓男子教唆群眾意圖攻擊國家元首座車案,在美國可能被以叛國罪或暗殺罪名起訴。

同樣都是「言語犯罪」,都尚未付諸行動,也沒有受害人或犯罪事實,但兩國司法對類似案件為何會有如此大差異,是美國被恐攻嚇壞了?還是台灣太自由?

美國重視人權自由,但前提是不能逾越法律。反觀台灣司法不但沒能堅守是非公理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反常以種種似是而非的法律見解,為犯罪者開脫,不但讓司法變成「無牙的老虎」,也讓頑劣刁蠻者更視法律為無物。

司法未能發揮剷奸除惡的功能,結果就是讓原本應規範社會秩序與教育民眾守法的「法治精神」蕩然無存。台灣被譏諷是詐騙王國、犯罪者天堂、人民享有最不負責任的自由,又豈是無的放矢?

(作者為大學教師)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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