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是「台灣」關係法

 

通說1979年〈台灣關係法〉(TRA),是美國政府為處理外交上不承認1949年後在台灣重起爐灶的「蔣氏中華民國」(Gimo’s NGRC),開啟以國內法維繫與台灣關係的模式,今年是39週年。

專家們雖蒐集資料詳述TRA,可惜全著重當年立法枝節。未曾完整解釋,甚至疑惑:為何斷交會變成一部法律?

領事制度至今已超過2000年,近代外交不過數百年小老弟。若一國合法政府撤回對另一當局的「政府承認」(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二當局間原本的「外交關係」,自然降格為「領事關係」—雙方的民間經濟、文化、旅遊、簽證、投資關係,根本不會產生毀滅性的衝擊。美國對香港,素來都是領事關係。為何美國撤銷承認「蔣氏中華民國」,需以「國內法關係」取代?隨後,不設傳統領事館,而是新設仍隸屬國務院管轄非營利公司(non-profit corporation)「美國在台協會」?AIT會是一種1934年美國透過Tydings-MacDuffie Act對「菲律賓自治國」(the Commonwealth of the Philippines),派遣的「國內領事」嗎?TRA外交與內政的轉換機制是什麼?它的政治授權又是什麼?

TRA由美國國會立法,美國總統於4月10日簽署,並回溯自該年元旦生效。回溯之舉暗示:美國與台灣,有種不得須臾中斷關係的嚴肅意義。就〈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還要延續一年後才終止;核能或民間事務,有契約和國際組織監管規範;TRA開宗明義將「台灣治理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定義為繼承1979年前的中華民國政府,也將「台灣」定義從台澎領土、自然人、法人,到「蔣氏中華民國」在內的台灣治理當局等,就實質與法律而言,美台民間關係根本不可能中斷。那,連「形式上」都不得須庾中斷的真相,會是什麼呢?

不解的還有:一個理應專管台灣事務的美國法律,要超越台澎範圍,五次提及「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與穩定?更進一步看,TRA為何要將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與中國人民,以及「與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三者並列?它真的只是「台灣」關係法嗎?

在AIT中文官網中,TRA與三公報放在「美台關係重要文件」項下—好似台灣是中國一省;但英文網頁卻是「美國對此地區之關鍵政策文件」Key U.S. Foreign Policy Documents for the Region—暗示美國對台灣是條約義務,並與前述TRA五度提及「西太平洋」與三種人民的並列,做出完美的呼應?

對TRA的疑問不只這些,但奇異的是,這些疑問從未被問及,更不曾被解答過!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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