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新教長請依法行政吧

 

教育部長潘文忠請辭獲准後,有人喻為大學自主的勝利,一旦認真追究起這種說法背後的深藍政治操作背景,只能用「想太多」來形容。不過,教育部在處理遴選爭議過程中也暴露出法律能力不足、遇事拖延卸責的病徵,昨天出爐的新任教育部長吳茂昆,除了必須勇於依法行政外,更應以這個遴選爭議為起點,矯正目前高等教育輕忽公共任務的積弊。

依據《大學法》第9條規定,教育部對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的校長具有「決定聘任與否」的實質權力,否則當初立法者大可直接省略聘任程序,可見教育部應對《大學法》所規定的各種事項進行適法性監督。即使從學術自由的《憲法》意涵來看,大學校長遴選這種組織性事項,並非直接涉及大學自治的核心,大法官也從未認定其屬大學自治事項,所以,教育部針對遴選程序與結果必須扮演合法性甚至適當性的監督角色。

放任才是歷史罪人

這從現行《大學法》並未以行政法人型態建置大學,也未規定以Board of Trustees或Board of Regents之類的組織為公立大學的最高主權來源,更足以證明教育部必須在行使實質監督與審查權力,確定法律上毫無疑義後,才能作成聘任的行政處分,相對地,若有不該作成聘任處分的法律理由,更該勇於負擔起否決遴選結果的法律義務,才是依法行政的正解。 

此次台大校長遴選過程證明遴委會連明顯而重大的利益揭露與迴避問題都無能處理:連面對這種在法院判決中往往會被認定為無法彌補治癒而無效的重大瑕疵,居然在自承無法認定對遴選結果有無影響之餘,還強詞奪理地要求教育部非聘任不可。再者,台大校方連校長參選人擔任獨董薪酬委員審計委員時偷跑100多天的違法兼職問題,都無法有效控管,試問台大有何自主管理能力可言?新任教長若放任這種大學自治負面教材為所欲為,才是台灣高教的歷史罪人。 

潛藏國安高度風險

至於管中閔長期在中國各大學實質兼職的爭議,所涉及者絕非只是某些媒體刻意將管所寫的affiliation輕描淡寫,將adjunct professor的兼任教授意義錯譯為客座教授,完全無視於國際學術界標準理解與稱謂的護管手法而已。《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規定台灣人民不得擔任經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而陸委會根據上述規定公告禁止者,包括中國教育部及其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在內,入列的大學清單可查中國教育部網站公告資料。所以,即使一般兼課兼職可經過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許可,但若是到清單中的中國大學兼職兼課,即無例外可言,全部禁止。

國民黨執政時期的教長吳思華所發函示將「長期性、規律性」當成違法兼職的判斷標準,至今從未改變,試問新任教長哪有忽視此一問題嚴重性的空間可言?這不僅和台灣大違法兼職一樣,是公立大學校長上任前就涉及長期違法兼職爭議所導致的適格性問題而已,更潛藏著管中閔擔任主持人的高教深耕計劃,將不受法律與倫理約束,全面利用台灣政府內部各種資料庫進行研究,資料來源無所不包的高度風險。難道,在中國長期兼職疑雲重重之下,教育部不須負起落實「資安即國安」的把關責任嗎?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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