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自治不是撒手不管

 

教育部以台灣大學校長遴選有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駁回管中閔聘任案。一如預期的,國民黨與保管人士猛批教育部侵犯大學自治,踐踏學術自由。然以實例觀之,大學自治豈可無限上綱?

筆者之前任職的學校,因爆發財務危機,校長請辭,學校董事會提報校長代理第一順位的教務長為代理校長,教育部審查後以違反學校組織規程為由駁回,要求董事會重新提報合格人選。

校方收到教育部公文後檢視相關法規發現,學校的組織規程明文規定,教務長、學務長需具教授資格,總務長需具副教授資格,而該教務長是副教授,教育部駁回有理,所以重新提報也是副教授的總務長擔任代理校長,教育部就無異議的核准。

經此事件,學校檢視校內人力狀況,修改組織規程陳報教育部,將教務長、學務長資格放寬為副教授,同時也放寬系主任資格,但教育部對前者無異議,放寬系主任資格則以違反大學法為由駁回,學校只得依教育部函示重新修改提報,終於獲得教育部核備。

這是在馬政府時期的實際案例,當時學校對主管機關的決定,都虛心受教並改正,不認為教育部侵犯大學自治。

連私校大學的代理校長與基本重要法規,教育部基於主管機關權責,都有權把關了,何況國立大學主要經費來源是納稅人的錢,主管機關如發現遴選過程有問題難道不能過問嗎?候選人擔任有給職的獨立董事,和遴選委員有共同利益關係,因為沒有揭露,遴選委員等同是在資訊不充分的狀態下投票,這樣沒有問題嗎?大學法第九條規定,遴選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難道教育部只能像藍營名嘴說的:「大學選出了校長以後,教育部其實只有蓋章發聘書的份」,照單全收,不能駁回嗎?

自一九九四年大學法修訂後,過去國立大學校長由官方指派,改採各校舉辦校長遴選,以落實大學自治精神。如今大學自治已是國人的「普世價值」,但也不能無限上綱。從去年開始,包括台大、陽明、文化和高醫等校,校長遴選之路困難重重,教育部應趁機檢討校長遴選機制與相關法規,在尊重大學自主的同時,也讓遴選過程更加嚴謹,以減少爭議。

(作者為前高鳳數位內容學院代理校長)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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