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只是路人甲

管中閔3月31日下午在臉書再度發表聲明,指控「教育部推諉懈怠,違法而不作為,不依法核示新校長聘任案」,並指出教育部及相關人員應承擔法律責任;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即譏為「愚人節笑話」,她還提醒管「明天就可至行政法院提告,但記得要找『公法程度好』的律師,而且台大校方不能作偽證,因為偽證是犯法行為。」現在看來,教育部決定「不予聘任」之後,「管中閔就只是路人甲」。 

根據5月1日,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在《蘋果日報》發表的文章歸納:1. 台灣大學是教育部的附屬機構,連提訴願的資格都沒有;2.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沒有拒絕重新遴選的空間,若不願重啟遴選,就只有解散一途,台大就必須另外成立「新的、還要保證公正的」遴選委員會;3. 管中閔只是路人甲。

至於國民黨、挺管的「自主聯盟」與劉兆玄的「仁社」想要藉此製造反政府的「罷課學潮」,「命令」蔡英文「撤換教育部長、並聘任管中閔」,我們也只能給予無限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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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1 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501/1345344/

教育部最終還是以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遴選過程違反了「正當行政程序原則」、有重大瑕疵為由,作出了不聘任管中閔教授擔任台灣大學校長的決定。對於這個決定,主張(建議)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來解決的人士,似乎所在多有。

雖然這個訴願、行政訴訟,可以預見,啟動的可能性,應該是微乎其微;然而,一旦決定要啟動,在法律上,本文要問:誰有權利來提起這個訴願、行政訴訟?

1.台灣大學
2.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
3.管中閔教授
4.以上皆非

這個「選擇題」的答案,應該就是「以上皆非」(《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1.依照現行法制,台灣大學是附屬於教育部的教育機構(並且在法律上也沒有『法人』資格),所以,對於教育部這個上級機關的這個內部行政決定,台灣大學應該不具備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適格條件、而不能提起(就算『當事人適格』沒有問題,上級行政機關對所屬行政機構的內部行政決定,也不會是行政訴訟所可以審理的訴訟標的)。

2.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是一個臨時組織,連「非法人團體」的資格都沒有,更不具訴願、行政訴訟當事人資格,所以,也不能提起。

3.管中閔教授呢?國立大學校長的聘任,聘任主體是教育部。身為聘任主體的教育部,始終不為聘任的意思表示,管教授又有怎樣的「法律」依據可以來「強制」教育部聘任自己擔任台灣大學校長?

如果問題的答案真的是「以上皆非」,那這個事件的發展也就只有回到行政系統本身了:

1.台灣大學讓步,重新遴選(如果能這樣,這一次的台大校長聘任案,自然會就此終結)。

2.台灣大學堅持,再送件,堅定要求聘任管中閔教授:
a.教育部聘任(如果能這樣,這一次的台大校長聘任案,自然也會就此終結)。
b.教育部依舊駁回,拒不聘任(如果是這樣,以上過程,將再重行『演練』一遍)。

「拔管案」的最終結局將會是如何?教育部對抗「台灣大學」、並對抗支持台灣大學的「大學」......教育部真能「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我們只能繼續看下去。
 

< 資料來源:pfge·s blog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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