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馬英九應該後悔的事

 

 

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風波還未落幕。台大學生掛起黃絲帶反拔管,並於5月4日發動21分鐘罷課。抗議拔管的學生、教師與校外人士的主張中,看起來最強有力的主張是「大學自治」。他們以「大學自治」為號召,反對教育部、行政院的「政治干預」校園。
把歷史拉長來看,台灣對「大學自治」的爭取是從約30年前、威權戒嚴時代後期開始。當時大學裡面的師生主要爭取兩個重點:一、反對威權政治以政治力量介入、掌控大學,主張公立大學法人化;二是反對大學當局以「特別權力關係」規訓學生。
「特別權力關係」是指學校當局與學生處於權力不對等的關係,前者擁有對後者概括的支配權(命令權、懲戒權),而後者只能接受支配,沒有申訴救濟機會。
「特別權力關係」與大學自治並沒有直接關聯,但在威權政體下,國家通常透過學校當局藉此為由規訓反對執政者的學生,在1980年代校園抗爭中,許多學生都被記過處分。台灣民主化之後,這個問題也獲得了解決。

大學法人化是保障

1995年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指出,學校具有行政機關相等地位,學生受懲處於行政處分,若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學校獲得了行政機關的地位,但大學法人化並未獲得解決。如前所述,法人化主張在1980年代中期、仍未解嚴前就被提出。當時也是由台大學生最先主張,他們發起的大學改革抗爭中,把大學法人化視為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的一個法律制度保障。 
不過1980年代末期解嚴後,校園內的教授逐漸爭取較大的治校權力,但公立大學法人化一直未獲得立法通過──雖然1996年行政院《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就主張把公立大學法人化。 
上一次提出大學公法人化的主張,是民進黨首度執政時、行政院在2005年提出的《大學法》新修正條文草案中訂出大學法人化的條文,但是被國民黨掌控的立法院否決。 
為什麼公立大學公法人化可以保障大學自治?大學自治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理論上保障大學的研究、講學自由,2007年大法官大學釋字第626號指出:「大學自治為《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自治事項範圍包括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畢業條件與入學資格等。 
這個解釋文雖然肯定了大學自治的原則,但是公立大學還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在組織、人事、財政結構上能獲得法律上獨立自主的保障。因為對大學人事自治的法律保障,所以教育部對大學校長遴選結果還是有最終任命權。 

教部有校長任命權

今天在談大學自治,也多著墨於組織結構與財務的自主性,而台大在法人化方面的努力也比其他學校更早、成果更大。不過,因為缺乏大學法人地位保障,教育部還是具有對大學校長的任命權。
5月4日當天,前總統馬英九來到台大掛上黃絲帶聲援反拔管抗爭。也許他今天會後悔,當年他擔任國民黨主席時,沒讓他掌控的立法院通過大學法人化的修法。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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