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不能將違法遴選合法化

校友律師觀點:校務會議不能將違法遴選合法化 趕快改選才可救台大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未歇。圖為台大校園外觀。資料照片

陳麗雯/律師、台大校友
 
近來挺管反管戰打得不可開交,但違法兼職明確實在不需要再浪費口水。
 
依「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取學術回饋金及分配辦法」第一條規定:本辦法依本校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可見得在台大是要「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老師才可以兼職。
 
而自維基百科資料顯示,管中閔自 2017年1月23日出任台大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院長,同年10月參加校長遴選時也自稱是現任院長,但未揭露獨董的身分,顯然違反上述台大法規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不能兼職之規定!
 
台大人事室雖然回應:所謂「本校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限制的是編制內的行政主管,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屬於功能性單位,非編制內單位,所以院長就不在限制範圍之內」云云,但查台大的相關組織規定,並沒有說只編制內單位才算行政職,其他的都不算。
 
國立臺灣大學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自己的網頁介紹,該院是依 國立臺灣大學辦理「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校級整合研究中心設置準則於民國94年10月18日設置,置院長一人,在指導委員與學術諮詢委員的督導下綜理研究院事務,由校長任命之。
 
而國立臺灣大學辦理「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應早就結束了,但現在國立臺灣大學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還是正常營運,應算是常設機構。其經費比小院還多,院長難道沒有權簽署任何公文使用經費?這樣還不算是行政職?
 
另外,管中閔是否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給與要點」支領「功能性主管工作費」呢?功能性主管還不算兼任行政?
 
由上可知,管中閔應確有違反台大規定的情形,包括:兼任行政即不能兼獨董、遴選未揭露資料、蔡老闆未迴避等(姑不論其抄襲學生論文是否違反學倫、是否非法至中國兼職),這樣還可以當校長嗎?
 
違法遴選事證明確,就算是校務會議也沒辦法將之合法化,快點重新遴選才是對台大師生最好的解決之道。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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