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銅像八個月 總統洩密四個月

 

去年陽明山國家公園老蔣銅像砍頭案,近日宣判被告等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相較馬英九洩密案僅宣判四個月有期徒刑,顯然司法認為老蔣銅像的頭比總統濫權還重要,真是台灣奇蹟。

其實本案從偵查開始便已透露重判的走向。由於台灣轉型正義進度遲緩牛步,對於威權遺緒象徵不耐已久的人民,已有多次毀損老蔣銅像的行為,最終司法皆以刑法第三五四條毀損私人物品罪論處易科罰金之刑。

為何之前司法一直未論處刑法第一三八條毀損公物罪?因為刑法第一三八條毀損公物罪與刑法第三五四條毀損私人物品罪,兩者刑度相差三年,這當中刑度上的差異不只是公物或私人物品的差別,而在於被毀損的公物必須是促進公務運行,否則便不是毀損公物罪要保護的客體,這是最高法院向來的見解,至今從未變更。

但士林地檢署竟刻意與最高法院相左,執意以刑法第一三八條毀損公物罪起訴,從一開始便定調要將「砍老蔣銅像頭」的行為,往重刑化的方向論斷。

檢方雖以毀損公物罪起訴,但終究判刑的還是法官,檢方也了解難以說服法官違逆最高法院向來的見解,又不甘心本案又再一次以毀損私人物品罪作結,有損「老蔣」顏面,審判方向竟出現大轉彎,朝向加重竊盜罪進行。

但問題在於,竊盜罪和毀損罪根本不是同一個層次的犯罪類型。前者必須具有佔為己有的不法所有意圖,後者則是要令物品不堪使用程度的意思。討論竊盜便難以討論毀損,反之亦然,兩者是平行世界,罕見會放在同一個審判討論。

因此,這種硬是將典型毀損罪之行為,以竊盜罪論處,如果被告是老蔣鐵粉,想要將老蔣銅像帶回家收藏佔為己有也就罷了,偏偏根本相反,人家是要藉由砍銅像頭來表達拒絕威權遺緒象徵的言論自由,何來竊盜罪之犯罪動機?

對照馬英九洩密案與本案的結果,台灣司法轉型正義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作者為律師)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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