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在台灣不是過去式

林廷穎(國立台灣大學學生)

西元2018年5月17日,郭志剛(郭建國)先生因為將陽明公園內的獨裁者蔣介石銅像斬首,而被士林地院以「攜帶兇器竊盜罪」的罪名判刑8個月。資料圖/台灣建國工程隊提供

西元2018年5月17日,郭志剛(郭建國)先生因為將陽明公園內的獨裁者蔣介石銅像斬首,而被士林地院以「攜帶兇器竊盜罪」的罪名判刑8個月。資料圖/台灣建國工程隊提供

我原本以為,如我這種西元1990年代中後期出生的人應該只能從回憶錄、演講、白色恐怖紀念園區,認識到一個人是如何被迫害、成為政治犯的,沒想到,我竟能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經三讀的西元2018年,實際見識到政治犯的產生。

西元2018年5月17日,郭志剛(郭建國)先生因為將陽明公園內的獨裁者蔣介石銅像斬首,而被士林地院以「攜帶兇器竊盜罪」的罪名判刑8個月。好笑的是,那銅像根本不是原告台北市政府的財產,沒有列冊也沒有登記。相比之下,破壞八田與一像的李承龍只被判刑5個月,八田與一是各界公認對台灣貢獻巨大的傑出人物,居然被看得比滿手鮮血、造成無數創傷且罪證確鑿的獨裁者還輕,這判決顯然有政治的色彩。

從郭建國先生被強加的罪名可以發現黨國鷹犬們的「進步」。這次,黨國鷹犬們沒有採用「妨害公務」這個近年來很常被用於打壓政治運動者、抗議人士最佳濫訴用罪名,更沒有用「內亂」、「叛亂」之類的政治犯用經典罪名,而是用了非常不容易讓人聯想到政治迫害的「加重竊盜罪」,很好的掩蓋了政治判決的色彩。笑話的是,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是要意圖自己利益所有,而郭建國砍蔣首,並不是要收藏蔣首,待價而沽,或拿去回收,賣點錢花用,而拿去台獨聯盟「請功」領獎金,以上都沒有啊,邱太三領軍下的檢察官,居然以加重竊盜罪起訴,(邱太三日前還自誇陳致中資歷怎麼比得上他,大家看他領導的檢察體系,懂《六法全書》嗎?),這不是寬待統促黨而嚴辦台灣派的?

這次的判決,也很可能是個殺雞儆猴式的恐嚇,意在表達即使是民進黨執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經三讀,黨國勢力對中華民國的司法體系,乃至於整個國家機器仍然還是有很強的掌控力,並鞏固他們的神主牌佔據台灣公共空間的霸權、企圖使有志於推動轉型正義的人們退縮。(編按,連司法轉型正義主角邱太三都這樣子了,大家還指望什麼,別做白日夢了)。

黨國勢力會如此作為是有充分動機的,因為黨國特權份子就是靠「老蔣保衛台灣、小蔣經濟貢獻」的神話來蒙騙台灣人、鞏固其特權的,所以任何攻擊兩蔣神聖性、有破解神話可能的個人、行動對他們而言都是危險的、需要被壓制的。

令人更憂心的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也可能已經反而淪為黨國勢力打壓反對者的工具了。不關心政治、對政治缺乏理解的人,一直以來都是佔了多數,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經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的情況下,對政治缺乏理解的人,絕對會先入為主的認為像郭先生這樣因為轉型正義行動,被判刑的人,本身「有問題」,或誤以為他太過極端,儘管實際上有過錯的是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為無物、偏頗且帶有預設立場的檢察官和法官。

此外,這個事件也顯示了柯文哲市長大有問題,若他真有台灣心,他應該做的是以那銅像並非台北市政府登記在冊財產為由,釐清此事,並以美觀問題或修復經費問題為由移除銅像,而不是修復銅像,並讓此事進入司法程序。再搭配他過去「去蔣化無法解決問題,轉型正義別變成『勝利者的正義』」的發言來看,我認為應該可以認定他是個無法感覺到中國霸權、自以為中立公正,實際上卻都不自覺的從中國視角看台灣的人。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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