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衡假新聞 不能靠管制


有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主張「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或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秩序者」,得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此舉無異於脫褲子放屁,因為現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就已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得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試問,難道「網路散播」,不在原條文「散播」的範疇嗎?又,當一則訊息已被認定是「假新聞」、「假消息」,不就落入「謠言」的定義了嗎? 換言之,這項修法主張,除了用詞較為聳動與累贅以外,事實上,對於抗衡「假新聞」與「假消息」的效果,與現行條文並無二致。

政府須先自我檢討

此外,「假新聞」與「假消息」之所以能夠影響人心,網際網路與社群媒體的普及,還只是部分原因。真正的關鍵因素,其實在於政府公信力及傳播力的不足,以及民眾媒體素養的缺乏,而這兩點,都無法靠「管制」的手段來解決。 

首先,「假新聞」與「假消息」的散播與存在,往往不是因為政府沒有澄清,而是政府的說明,沒有辦法在可信度的比較上,以顯而易見的優勢勝過「假新聞」與「假消息」,淪為各說各話,信者恆信,反之亦然。 

孰令致之? 政府難道沒有需要自我檢討的地方嗎? 

第一、時效:如果澄清不夠即時,即便傳播的速度與「假新聞」、「假消息」一樣,能夠更正的範圍,當然永遠都追趕不上。 

第二、管道:長期以來政府發布訊息的方式總是千篇一律,都只在自家網站上貼篇冗長的新聞稿應付了事。這樣的鴕鳥心態,自然難以因應當下多元的訊息傳播媒介。 

第三、正確性,要重建政府的公信力,不可能一朝一夕,而是要從政務官一次又一次的公開發言,以及行政官僚日常與民眾的互動中點滴累積。然而,不論是官員的信口開河,還是公文書的不知所云,時至今日,還是一樣的層出不窮。 

與箝制自由一線隔

至於人民的媒體素養,則必須從教育及生活習慣著手。簡單來說,如同防制詐騙一樣,「假新聞」與「假消息」就好比是冒充檢察官、銀行,或是電信公司的詐騙犯,都想藉由虛假的頭銜,在短時間內取得民眾的信任。既然如此,未來民眾在接收到「新聞」與「消息」的時候,也應該像接到不明電話一樣,先思考其真偽,並且在查證後,再決定是否相信。

總結而言,抗衡「假新聞」與「假消息」,與箝制言論自由只有一線之隔,不可不慎。政府當然應該有所作為,但若是從「管制」下手,不僅劃錯重點,更可能因小失大。 

公共服務業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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