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社評論)檢舉獎金與國家暴力

 

二二八、白色恐怖事件的「加害者」問題仍未處理,黃華昌、陳孟和、胡鑫麟、蘇友鵬等被害人的回憶錄,陳述有些加害者是貪圖檢舉獎金,造成冤案。當時殺人、奪產的法律工具,「懲治叛亂條例」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均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被廢止,目前大家都淡忘了。

懲治叛亂條例第八條,以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沒收俗稱二條一犯罪者的全部財產。檢肅匪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沒收匪諜之財產,得提百分之三十作告密檢舉人之獎金,百分之三十五作承辦出力人員之獎金及破案費用,其餘解繳國庫。又訂有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依《不定的年代 從二二八到白色恐怖》第一○九頁刊載,台灣省保安司命部自三十八年至四十六年處理沒收叛亂案件財務統計表,總額為13,629,392元,密告(檢舉)獎金3,119,525元,佔23%;辦案獎金4,463,534元,佔33%;其餘5,422,593元繳庫。依當時曾有案例檢舉獎金二萬元,而台大醫師每月薪資為數百元,由此可見密告(檢舉)獎金有誘因令人起貪心,且在遂行國家暴力,是一股推動力量。

在戒嚴年代,「戡亂時期檢肅匪諜舉辦聯保連坐辦法」(共有九個條文),民國三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令公布同日施行,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暨有關法令訂定之。第四條:出具聯保連坐切結人,應互相監視,嚴密考查;保證人對被保人亦應嚴密監視,如聯保人或被保人內發現匪諜或嫌疑,應即向主管或警察官署秘密檢舉。

再者,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民國四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其檢舉獎金制度造成不少稅務冤案,歷經六十年了,該條例仍然存在,相當荒謬。民國八十五年年底發生的太極門稅務案冤案,即為一例,迄今尚未結案。

思古鑑今,「匪諜」演變成「共諜」,中國五星旗在台北市流竄、飛揚,冒名「八百壯士」在立法院反軍改,令人不可思議。台灣施行民主、自由、法治、尊重人權,課稅及行政罰法的檢舉獎金制度,是威權統治時代遺留下來的產物,宜早日廢除,國家暴力才能消弭,俾讓台灣社會充滿公義與祥和。

(作者為台灣北社理事)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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