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投票的「罪過」

 

 
其實上星期在院內發生了三件值得記下的事情,只不過以前老師說過:「記週記不是記流水帳,不要貪多。」所以上一篇只選了「諷扁行動劇」被裁定迴避這件事做主題。今天要補寫的第二件事攸關監察院的體制改革,也是新進監委們就職前在立法院對全民的承諾:馬克斯曾說過:「歷史總是一再重複,第一次是一場悲劇,第二次就是一場鬧劇了。」只是我們的第一次就像一場鬧劇。
 
這個案子歷經「法規研究委員會」、「談話會」、「院會」三階段三個月的冗長辯論,最後票數又是14:13,你會以為雙方一定各擁至理、各擅勝場,因此才會難分高下、難以取捨。就好比總體經濟領域「古典學派」與「凱因斯學派」的論戰,各家學說無不引人入勝、發人深省。
 
但是,你錯了,而且是大錯特錯。你不妨想像那句「秀才遇到兵」的畫面,就能體會本院的世紀大辯論是如何的「精彩」。
 
本來監察委員有些類似司法官,判決要記名是天經地義,因為監委行使彈劾權就是在追究其他官員的失職責任,只有用記名制,才能對自己的判定負起責任;但更重要的,監委不是神明,總會有誤判的時候,記名可以讓「被告」有究責的可能,即使不是追究刑責,至少是負起道義責任。相反的,匿名有如不讓別人追查是誰認為他有責任,難道把彈劾當成做善事,打死都「不欲人知」?
 
既然記名才符合責任原則,不記名就是不肯負責,中間沒有灰色地帶;難怪那些「馬派」委員絞盡腦汁、也找不出什麽正常人聽得懂的理由。於是我們就被一些莫名其妙的言語凌遲我們三個月,例如:
 
一位前任檢察官連珠砲般引述了不下10則法規(請參考331的〈尖尾週記〉),要証明不記名才是「王道」,他引用的第一則是〈憲法〉第129條:「各種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是有說到「無記名」,但不覺得有點怪怪的嗎?人家孫文這裡明明在講選舉,他老兄莫非把彈劾當做選舉的一種?一次選舉由數百到數百萬的選民投票,沒選上的要找哪些人負責?要求記名是想促銷原子筆嗎?
 
另一位女性監委說:「記名投票會讓監委承受極大的輿論壓力,根據社會學的理論,在壓力下會有智商下降的後果,容易跟著多數人做出錯誤決定。」監委和大兵一樣,容易有創傷壓力症候群?
 
還有一位前任檢察官:「你們都很有水準;但是我如果遇到老長官來關說,不記名我有辦法,記名的話我就難說了。」這樣誠實的告白,不然你還要怎樣?
 
一位曾任政治學教授的也開口了,為了表達對學者的尊重,他的邏輯我要仔細闡述。他先指出民主政治乃是政黨政治,政黨政治就是一切服從黨意;所以他表示立法院採記名投票是對的,這樣有人不照黨規跑票才容易抓到,但監察院並非民意機關,監委必須超出黨派之外,所以如果也用記名制,面對彈劾同黨官員時,又要超然、又不敢違背黨意,豈不陷於兩難?所以不記名才對嘛!姑且不論監委根本不會有黨籍,我研究政治經濟學二十年,只知道政黨政治要求黨員支持黨的政策主張與候選人,沒聽過要求黨員包庇同黨的貪官污吏。試看美國1974年「水門事件」被彈劾的尼克森總統,參眾兩院的共和黨籍議員只有極少數反對彈劾他。請問,美國實施的難道不是政黨政治?相反的,以國民黨籍的基隆市長張通榮為例,沒有記名,馬派監委彈劾他也沒成功啊。
 
最後,我把上星期二院會表決時,「不記名」陣營在其提案中的「說明」照錄在下面,這一方面是奇文共賞、不敢藏私,另一方面是為了留下歷史見証,讓後人見識一下監委把一場「悲劇」變成一場「鬧劇」的功力。不怕智商受損的,請大聲讀一遍:
 
採用無記名投票,對於監察委員在獨立行使職權時,有較寬廣的空間,(大過「大群館」的1.25坪?)且在當前的政治氛圍中,記名投票易成為表態的另一種方式,(表態有好幾種方式?扮鬼臉?伸中指?)反有違公開透明的真正意涵,(怎樣是假假的公開透明?)恐造成另類的干擾,(干擾也有好幾類?扮鬼臉?伸中指?)影響到監察委員的獨立性,故能維護憲法有關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的規定,只有監察委員能基於其自由意志本諸內心投票,(自由意志?內心?卡繆?佛洛依德?)方能真正獨立行使職權。(怎樣是假假的獨立行使職權?)因此無論在威權時期(那時可以投票嗎?)或當前民粹、網路霸凌盛行、(監委被霸凌?)政黨惡鬥的現況下,(柯P認為是鬥他!)無記名投票有其價值及存在的必要,對保障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有其真正之功能,(怎樣是假假的功能?)仍應予以維持。
 
什麽?唸不懂?正常啦!沒看到我已經唸了十幾遍,還是一堆問號?
 
 
< 資料來源:尖尾週記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作者 陳師孟

陳師孟
經濟學家,出生於美國馬里蘭州,祖父為蔣介石文膽陳布雷,父母皆為蔣介石同鄉浙江人,1歲後(1949年)隨家人自美遷台。曾任台北市副市長、總統府秘書長、民進黨秘書長。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退休,2020大選後請辭監察委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