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厎什麼是「集合住宅」?什麼是「寄宿舍」?
替侯友宜説話的藍營民代,拼命在電視上胡扯一通打濫仗,就怕大家把道理講淸楚。
根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現在改名為「台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第二條的定義:
集合住宅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第二條也解釋了什麼是「住宅單位」:
含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等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之道路,可供進出者。
所以,集合住宅至少得有3個「住宅單位」,每個住宅單位都得有至少一個臥室、非臥室的居室(例如客、餐廳),和在這個住宅單位之內的廚房和衛浴。而且每個單位還得有單獨的出入口。
例如一般的公寓或住宅大樓。
侯太太蓋的這九九門牌住宅,每個門牌內,都只有一個「一室空間」的臥室,加上一間衞浴;根本不是法條所規定的「住宅單位」!
那到底是什麼呢?
同一個條文也定義得很清楚:
寄宿單位:供一人以上居住使用,而無個別廚房之建築物。
寄宿舍:含一個以上寄宿單位之建築物。
所以侯太太要蓋房分租給學生,這種蓋法不能申請「集合住宅」;應該申請的是「寄宿舍」的建照。
問題是在那個地區,根本不能申請「寄宿舍」!
所以,侯太太為了做學生的生意,就違法申請建照和使用執照;當時的陳水扁市政府也違法核發了建照和使照。
侯太太向台北市政府違法申請建照和使用執照時,侯友宜正是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長。
陳水扁當市長的市政府不該違法;當時被陳水扁重用的侯友宜先生和他的夫人,也不該違法,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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