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那句「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

[新勇哥物語]-157


—還原2008.8.14阿扁記者會坦承「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敬向全國人民深深的道歉」,二句中間還有一句是為「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而道歉,卻被斷章取義,曲解為「認罪道歉」,讓阿扁有冤無處申!

勇弟:有一位自稱是扁珍粉絲的「陳冷」,2018.7.4在「自由廣場」投書《回應「阿扁的高度」》一文,阿扁非常感謝陳冷小姐過去的支持與現在的指教!但有一段批評卻是斷章取義,不無扭曲誤導,好像阿扁已經「認罪道歉」,完全受到當年特偵組檢察官為羅織成獄捏造事實的影響,長久以來對阿扁傷害很大,也非常不公平!

勇哥:《回應「阿扁的高度」》一文提到

“退一萬步不論阿扁是否「貪污」,但是別忘了他在二○○八年記者會上坦承「我曾經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敬向全國人民深深的道歉」(https://www.的youtube.com/watch?v=DzIxPz6OHtQ

)。這麼多年來,除了這個尚知恥的道歉以外,在台灣人多情多義的「溺愛」下,他越來越理直氣壯;台灣人越熱烈推崇擁戴,他越自以為是,大聲辯解清白無罪!”

 

問題是阿扁自始至終從未承認自己有罪,也從頭到尾在偵審中做無罪抗辯。不是現在才大聲辯解清白無罪。陳冷小姐誤會了!

勇弟:陳冷小姐引用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zIxPz6OHtQ,如果好好再聽看看,阿扁完整的說法是這樣講的:

「我曾經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敬向全國人民深深的道歉」

勇哥:就是說嘛,以上所謂「我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是指「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所謂「敬向全國人民深深道歉」,也是就「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來道歉。很清楚的,阿扁從未就所謂扁案來「認罪道歉」。如果真的是阿扁的粉絲,是不是更要聽清楚ㄧ點,不要人云亦云,甚至以訛傳訛!?

勇弟:蔡英文總統尚未當選前,2009年在AIT 新處長司徒文面前,都說漏報競選經費,在所有當派的政治人物中,包括國民黨領導人,是普遍的現象。(《維基解密 台灣》頁256)

回首當年阿扁那句「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zIxPz6OHtQ

 

YOUTUBE.COM

回首當年阿扁那句「法律所不許可的事」

所謂「我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是指競選經費申報不實及夫人將部份選舉剩餘款匯到海外。…

< 資料來源:陳水扁新勇哥物語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作者 陳水扁

陳水扁
前台灣總統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