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來聊一下颱風

 

雖然嘉義沒風沒雨,老媽還是應景的弄了泡麵……話說小時候住台北,颱風來了很恐怖,那時候淡水河如果滿上來,沿岸都會很慘,而且常會停電,想囤積什麼,冰箱沒作用的時候其實很恐怖,然後只能點蠟燭,加上桶裝瓦斯,還有事先存在浴缸裡的水,結論就是泡麵了。




搬來嘉義以後沒碰過淹水,停電偶而會有,但不會太久(變電所離我家直線距離五百公尺,這個庄頭都會優先復電),加上常有人送菜(這就是住鄉下的好處),其實不需要囤積什麼東西,但颱風天依然會直覺想到泡麵就是了。

然後這次台北新北放假不同調引起軒然大波……

這個其實很值得研究一下,不然問題一直都在。

首先,沒有颱風「假」這玩意,那是一個避難命令,由「人事行政局」發布,對象是「政府機關」,簡單說,市政府這個「老闆對員工」的命令,叫你下班去了。

搞清楚,就法律上,這玩意跟「非公務機構上班人員」一點關係也沒有(在公務機構上班的不限公務人員)。

極端一點純論法來說,就是公立學校不上學,但私立學校要上學的意思。

當然這個行政命令到了現在已經有了完全不同的意思,所以如果只論法,或者胡亂擴充解釋,其實都是不好的,但真正問題依然出在這個規定其實該好好檢討。

那種期待政府或老闆幫你決定的奴性思想我的就先不檢討,這很多人提了,但制度上的確有可以檢討的。

以下我提個想法,話說在前頭,這只是突發奇想,還沒深思熟濾過,所以如果覺得有可以改善的歡迎討論。

首先,釐清這個命令的權限範圍:

1.最好是全國一體適用,但分區實施:所以不該把責任丟給人事行政局這麼小的單位,而是直接給各縣市首長權限,但相關幕僚單位當然有責任通報參考資料,例如前幾天南部連續大雨,所以南部「山區或土石流警戒區」要不要放假的參考標準應該要更寬鬆一點,不能更平原區一樣。

2.以權責來分級:舉例來說,可以分三級,情況「預期輕微」為三級警戒,授權「雇主」決定是否停止工作,但勞工有權「自行決定不要上班」,但當天得不計薪、但也不列入事假、也不列為考評內容或影響全勤。情況「預期嚴重」為二級警戒,授權「雇主與勞工」決定是否停止工作,勞工若不出勤,薪資是否照算授權勞資協商,但不列入事假,也不列入考評內容或影響全勤,但如果老闆要求勞工出勤,當日薪資加倍計算(或轉換補休,由勞資協商決定)。情況「已達嚴重」為一級警戒,直接政府下令停止各行各業的出勤,但勞工薪資照算,唯事後如有職場災害(實際損失或停工損失都算)需要勞工加班善後,在一定期間內授權同意增加法定之外加班工時以迅速完成善後工作,但加班費照算。

3.另訂例外行業,例如醫院、電廠、鍋爐之類都一定要有人值班,所以碰上颱風天照樣要出勤,其天災期間出勤加給,或者以出勤勞工乾脆延長工時留下來加班不要回家(這樣說不定反而安全)之類的,其勞動條件應該勞資協商另外約定(政府可以訂個範圍,勞資約定後應納入工作規則送勞政單位備查)。

簡單說,別再亂講三小颱風「假」,那又不是讓你放假用的,而是用警戒規模,讓每個人在不同警戒規模之下有不同權利義務。

當然,可以有更詳細的規劃,反正我只是臨時想到,參考一下。

要知道,就算土石流警戒要求撤離民眾,依然有人堅決不肯離開……這不是戒嚴令,人民完全有權「違抗命令」,所以你要一個人事行政局的命令就通令全國老闆依照辦理……想太多。

還有,農民颱風天往往還要拼命加班搶收或顧水田勒!

另外,昨天四點下班然後跑去賣場搶購的人有沒有想過,賣場工作人員為何不能四點下班?一看就知道一堆人不能四點下班不是嗎?還有,抱怨要去學校接小孩的請想想,那些老師同樣不是四點下班,他們要幫你顧小孩勒!那種政府下令之後全都要照做會有多恐怖你自己想想,當然,你可以說直接放一整天……如果台灣一年只有一次颱風你再來這樣講吧!如果沒風沒雨又停止上班上課,而且有強制效力,意思是「其實你也不准出門」,然後「電視節目同樣只能重播氣象新聞」(不然你要電視台的人繼續上班喔?),各店家也全都關門、捷運停駛、醫院只剩急診室……

話說在前頭,我住鄉下沒差,你住台北市自己想清楚。

< 資料來源:旭日之丘(Dawn Hill)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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