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介石是惡劣的違法統治者

在中正廟潑漆記者會上,不斷有「愛國人士」前來鬧場,但與其說愛國,不如說他們是愛蔣介石,因為如果是愛中華民國,那至少應該遵守中華民國的法律制度,而蔣介石就是最藐視中華民國法律的人。

前陣子國史館公開了白色恐怖時期的史料,我們才得以看到如附圖所示,蔣介石多次在判處徒刑的公文上批示「應即槍決」的字眼,除了草菅人命之外,從法律層面來看,蔣介石也是極其惡劣的違法統治者。

1956年公布的《軍事審判法》133條中,規定了總統若認為判決不當可以「發交覆議」,這賦予了蔣介石介入司法審判的基礎,但同一條文中也規定「發交覆議以一次為限,覆議後無論結果,應照覆議後之判決予以核定」。

但蔣介石卻不是「發交覆議」,也不尊重司法判決的結果,而是直接在公文上批示槍決,無論《軍事審判法》或之前的《海陸空軍審判法》,都沒有賦予他變更判決及刑度的權力,更殘忍的是,他幾乎每一次更改判決都是加重甚至處死,他每一次對法律的藐視,都是一條甚至數條台灣人命的消逝。

以威權時期的中華民國法律要求蔣介石守法,已經是最低最低的標準,可是中華民國的轉型正義卻連這樣明顯的違法都不追究,一昧地追求和諧而不是正義,難怪時至今日,還有人連最基本的民主觀念都沒有,還在幫不公不義的獨裁者說話。

所謂轉型正義,應該是賦予人民正確的道德價值,讓這片土地再次受到威權的威脅時,人民可以堅守人權及民主等基本價值,進而使威權無法復辟,可是在中華民國,為了選舉,執政者必須顧及中華民國人的感受,所以在這個體制之下,根本不可能真正執行轉型正義及追究法律責任,沒有自己的國家,天真地希望ROC能自己檢討自己,這樣的轉型正義,註定只是個悲傷的笑話。

< 資料來源:林艾德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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