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與他的豬隊友們

針對報載黨產會將在8月作成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一事,救國團昨(2)日發布聲明稿提出三點辯詞,強調他們與國民黨毫無關連。但實際上,觀察國民黨的反應並瞭解救國團的歷史後,這些無厘頭的辯詞反倒是救國團與國民黨如膠似漆、藕斷絲連的鐵證。

行政院黨產會委員指出,救國團團旗內鑲有國民黨黨徽,舉行青年代表會議須報請黨中央核備。(資料照)

其實在救國團發布聲明的一天之前,國民黨就此地無銀三百兩搶著出來為救國團「辯護」,但相關說詞卻毫無邏輯、完全令人啼笑皆非,而且根本是「自證己罪」。節錄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洪孟楷的批評言論,約莫為「因為黨產會從頭至今就是想要把國民黨清算鬥爭,…,稍有不服從就把你抄家滅產」、「今天黨產會如此認定,就是想把救國團給占為己有」。試問,假設救國團跟國民黨真的沒關係,為什麼認定救國團是附隨組織,會造成國民黨被清算鬥爭、抄家滅族的結果?另外,根據救國團在今年5月1日的聲明,曾強調自己是「屬於國家非屬於國民黨」,既然如此,那麼根據黨產條例規定,將救國團移轉為國家所有,到底有什麼問題?

其次,救國團所提到的最高法院確定判決,也根本是斷章取義且抓錯重點。救國團聲明所節錄的判決內容第一句:「救國團於民國41年到58年間,隸屬於國防部,屬政府機構」,這只是形式上的組織架構,必須要與當時的時空背景結合才能綜觀全貌。救國團於成立之初,原名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根據1952年9月1日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392次會議通過的「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其中第4條「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3條之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以及第9條「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及各青年團體之優秀青年,本黨應積極吸收其入黨」,突顯了救國團只是國民黨透過政府所成立的魁儡組織,以政黨意志貫徹團務運作,並用以培養國民黨人才;此外,第5條「救國團在各級學校之組織,應受各級知識青年黨部之領導」以及第7條「救國團之各級幹部應盡量遴選本黨優秀同志充任,加強黨的領導」,也充分說明了國民黨對於救國團的人事控制權。這幾項歷史紀錄就是能夠完整判斷救國團與國民黨密不可分的關鍵證據,而並非法院判決「屬政府機構」一句文字就能夠乾淨切割,畢竟不管你是民間團體還是政府機構,「黨國不分」才是問題的核心所在。

救國團在「黨國不分」的泥淖中更無法說明的是,依據銓敘部所製作的「公務人員採計黨職及相關社團年資人數統計表」內容,前國民黨榮譽副主席林豐正於1964年11月至1973年1月在救國團擔任輔導員、秘書、總幹事共8年4個月的職務,便有計入公職年資採計的情形,不僅如此,根據表中數據,救國團內共有50人出現「黨職併公職」的情形,假若救國團真的是相關判決內所指單純的、無汙染的「政府機構」、「社會運動機構」或是「社會團體」,那救國團要如何針對「黨職併公職」一事自圓其說?

再者,救國團一再跳針表示「救國團主管機關內政部已向立法院及黨產會出具光碟及書面資料說明『救國團非屬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不過內政部早已在今年3月31日澄清「內政部嚴正澄清並非事實。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目前正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確認,內政部將待調查確認結果後,配合辦理」,在救國團此次聲明後,內政部又再次嚴正澄清。救國團一再用機關已否認真實性的資料來替自己辯解,恐怕救國團自己都覺得已經拿不出能夠完整切割國民黨的次元刀、大勢已去,只能夠藉由這根最後的浮木,來逃避自身所代表的黨國形象。

救國團一再跳針表示「救國團主管機關內政部已向立法院及黨產會出具光碟及書面資料說明『救國團非屬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不過內政部早已在今年3月31日澄清「內政部嚴正澄清並非事實。(資料照)

最後,救國團及相關人等,也就是急著幫救國團澄清卻幫倒忙的國民黨,再三以「公益服務」、「為服務大眾」等理由來轉移焦點。根據上述「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的內容,便可推知「服務大眾」只是國民黨為了遂行統治目的所作的「手段」而已,而所謂的「公益服務」則比較像是為了洗脫黨國背景的贖罪券,也全然褻瀆了「公益」二字!

(法律工作者)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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