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養成的四個搖籃

隨著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確定停職,「檢警公審女童」案也暫告一段落。由於無論是從權力對比性、年齡差距性、手段比例性等各面向來看,整起事件都讓人感到匪夷所思,相信許多人心中都不無疑問:惡檢究竟是如何練成的?在此,僅以一個長期在檢察官底下工作者的觀點,嘗試稍加分析。

欠缺社會歷練。多數法律系學生,在進入校園後即以司法特考當作目標,在學期間較少參與社團、打工,即使畢業後也經常是全職備考,導致多數司法官欠缺社會經驗。惟本事件中,當事人顯是在民間企業歷練後始進入司法體系,因此要再看看下面幾項。

未實際參與案件偵辦。儘管在刑事訴訟法中,明定檢察官是「偵查主體」,其他諸如警察、調查、憲兵、海巡、廉政等機關從事案件偵辦人員則是「偵查輔助體」,受命於檢察官的指揮調度。然而在實際上,檢察官甚少實際參與案件偵辦。舉凡行動蒐證、通訊監察、搜索扣押、曠日詢問等偵查作為,都是由司法警察機關人員執行,檢察官則受限於龐大的業務量,往往只在幕後發號施令。未實際參與第一線案件偵辦工作的結果,導致與社會實情脫節。

權力過大。如同在醫療體系中,醫師位居核心地位,其餘諸如護理師、藥劑師、麻醉師等只能在旁眾星拱月般,檢察官在偵查體系中的地位可謂有過之而無不及。過去檢察官掌握了搜索、通訊監察等權力,社會日漸法制化後,始將核票權回歸法院。即使如此,由於戒嚴時期留下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迄今仍未廢除,導致檢察官可任意調度司法警察,甚至指揮縣市長,司法警察機關若不配合,將面臨懲處。雙方的互動,並非一般法治國家的「夥伴關係」,而更是種「隸屬關係」。

社會期望過高。法律系在大學第一類組入學考試中,長期占據第一志願的位置,而司法官又是法律系學生畢業後的首選,考取司法官,可謂光耀門楣。在司法特考競爭激烈、錄取不易下,社會對於脫穎而出者期望甚高,媒體也往往以造神的方式對應屆考取者加以報導,由此更加深了司法官的自我膨脹心理。

(作者任職於法務部下轄機關)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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