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臉「打臉政客」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顏若芳、梁文傑遭網軍惡意攻擊。製圖:美術組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顏若芳、梁文傑遭網軍惡意攻擊。製圖:美術組

YouTube影片「打臉政客」第一集,指摘台北市議員顏若芳、梁文傑在柯市長施政報告時上政論節目,領通告費又領出席費,是詐領公款的行為。面對如此無知又惡劣的指控,顏議員認為製作「打臉政客」的網友已涉嫌「捏造沒有的事實,超過紅線」,並正式向地檢署提告「意圖使人不當選」等罪嫌。「玻璃心」破碎的網民卻又集體灌爆顏議員粉絲專頁。

究竟議員有無開議到場的義務?觀察民國89年制訂的臺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除了擔任議長或副議長有擔任會議主席的義務外,開議條件是至少出席一半議員。但有個但書,那就是市長的施政報告,不因為出席議員不到一半而延期開會。簡單來說,一般議員除了自己在質詢時有到場義務,否則其他時間,法律並不硬性要求到場。

只是,為何法律規定市長施政報告時不受議員出席率的影響?因為那是一場市長對議會表示尊重的儀式,施政報告等資料必然在市長上台報告前,就已送到議員手裡,因此重點不是議員有沒有到場,而是議員是否進行了實質的監督。

「打臉政客」只質疑議員不開會,既領出席費又領通告費,有詐領公款之嫌;卻又忽略上遍各大政論節目、甚至網路節目的柯市長,常常利用平日白天的「上班」時間錄影接受專訪,如果專訪時間以廣告費用計,那是議員上節目通告費的N百倍,為何不見「打臉政客」大聲檢討?

年輕人對現狀不滿可以理解,畢竟低薪、高房價、長工時、少子化及高齡化等問題,都尚未見到令人期待的解決模式,但這些都不應該是正當化誹謗或意圖使人不當選等行為的理由。

尤其是台灣選舉激烈程度,蔚為世界奇觀,選罷法之特別刑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最高法院認為是為了杜絕黑函,恣意虛構事實抹黑對手等妨害選舉行為。本條適用範圍正逐漸擴大中,條文中的「候選人」定義已不限於主管選舉機關公告候選人名單。尤其是顏議員是通過民進黨初選,正擬參選年底台北市議員選舉的「候選人」,任何可能對其選情有影響的「造謠」,都可以成立本罪,不可不慎。因此有些網路留言認為還沒有登記為候選人,就不適用「意圖使人不當選罪」等言論,恐怕是禁不起檢驗的。

網路是未來民主政治發展不可或缺的一塊拼圖,但「民主」需要「法治」為根基。網路上網友的創意,仍不脫「法治」社會的範疇,本次顏議員的提告,對於台灣網路生態的發展,毋寧是具正面啟發性。

(詹晉鑒,律師、台北市文山區萬興里里長)

< 資料來源:讀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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