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農業收入不能以當年被砍掉的茶欉數目乘以每株的單價來估算,縱使是以較當初高出數倍的茶樹單價為準,也不代表政府付出了額外的補償,更不代表對茶葉收入有所補償。原因是單價與數量的乘積只是茶園的資產價值,用當前的單價大致只反映了一般物價的自然變動,平減之後,茶園的實質價值不變,與50多年來被政府「剝奪」的每年茶葉收入更是完全無關。
第二、政府所謂的精神耗損補償,是用土地的公告地價加四成為準,還得把領取過的土地補償金扣除,所以大致就是「加四成」的部份。但一方面由於公告地價長期以來遠低於市場實價,所以「加四成」幾乎早已變成徵收的慣例了;另一方面,或許是因為我看了太多 John Grisham 的法律小說,哪一件官司的精神賠償不是數倍於實際醫療給付或財產損失?把「加四成」拿來當做精神耗損的補償,只怕會造成陳情人精神上更嚴重的二度耗損。
第三、由於陳情人拒領徵收補償費,政府在公告並提存一段期間後,就全數收回國庫,不再發放,並認為徵收程序既已完成,若現在再補發,就是「重複發放」。這種主張在正常情況下或屬有理,然而本案的起源乃是政府未依法行事、而有錯在先,如今若再堅持不做補發,豈不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鯨魚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