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不除垢?

 

「促轉條例」從去年底完成立法施行,至今毫無進展。最簡單的,如第五條「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或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處置」之規定,一樣也沒完成,還害得幾名大學生因為對蔣介石棺木潑漆,遭到法辦。這使得威權體制的殘餘勢力有機可乘,進而負隅頑抗,將轉型正義無所不用其極地扭曲為政治追殺,污名化為清算鬥爭。

促轉會主委黃煌雄接受提名之初,即因與前總統馬英九的諸多連結,角色遭到質疑。尤其他提出轉型正義應走向和解,卻不提究責,與綠營的認知落差更大,能否順利滿足民眾的期待,許多人早就不看好。

轉型正義主要方法包括審判究責、賠償、調查真相、紀念等,有的國家只採用一項,有些國家則合併採用多項,因為不同國家有不同的歷史背景和政治環境,需要以不同方式處理。例如南非的「真相暨和解委員會」和東帝汶的「接受、真相及和解委員會」,雖強調「和解」,但實際執行時,對於過往加害者責任追究之嚴厲,遠過於以「除垢法」對曾於威權時期擔任情治、特務機構人員、線民或司法人員進行人事清查的德國與捷克。因此,究責與和解並不相斥,不會因要究責就不能和解,也不應該因追求和解,就不能究責。

細察「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等方式為之。」足見我國對於加害者兼採究責與和解之轉型正義模式非常明確,縱然黃主委持單一和解之主張,促轉會亦只能依法儘速制定「除垢法」,以追究加害者之責任。

轉型正義是民主國家對過去獨裁政府違法和不正義行為的彌補,其基礎固然在還原歷史真相,但由民主政府調查過往因政治思想衝突或戰爭罪行所引發之各種違反國際法或人權保障之行為,追究加害者之犯罪責任,亦同等重要。

目前為止,台灣所進行的轉型正義工程,相較於德國、南非、西班牙、智利,甚至於東歐前共產國家,早已令人懷疑是否玩真的。寬恕、和解、真相、道歉、包容,說得很廉價,做起來,每一樣的代價都非常昂貴。時間與決心是轉型正義最大敵人,被害者及家屬要的是正義,而沒有人事除垢,轉型正義只會淪為政治提款機,沒有轉型,更不會有正義。

(作者為台聯主席)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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