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過猶不及症候群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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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民眾對司法的評價與信任度是相當負面的。蔡英文在2016就職演說中的司法改革宣示,因為深深打入在場者的心坎而獲得聲量最大、時間最長的掌聲。

以前,蔣介石、蔣經國父子統治的白色恐怖年代,統治者(及共犯結構們)說你/妳是匪諜,你/妳就是匪諜;說你/妳思想有問題,你/妳就思想有問題──匪諜滿天飛不說,為匪宣傳、知匪不報更是安給政治異議份子最方便的罪名;知名作家柏楊綠島歸來後幽默自嘲「自己是在警總裡面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多少可以讓後人想像,當年的台灣是多麼的「無法無天」,遭冤假錯案連累的「本省人」與「外省人」,又應該有多麼的罄竹難書!

方其時也,法官判決的依據是什麼?以1960年的「自由中國」案為例,「知匪不報」的雷震,最後遭判刑十年。或問:為什麼是十年,而非九年或十一年?答案是:在法院判決之前,蔣介石於總統府主持專案會議已親自批示「刑期不得少於十年」、「覆判不能變更初審判決」──在那一切「英明」的蔣總統說了算(司法當然不例外)的年代,承審法官不乖乖照「指示」判決,下一個被「知匪不報」的,幾可保證就是承審法官自己了!

法官「奉令判決」,雷震案是通例而非特例!蔣介石在原本法官依法判處的判決書上批示「處以極刑可也」、「應即槍決可也」、「判處死刑可也」、「應判死刑」、「改處死刑」,或是將十年有期徒刑追加為十五年,在已解密的文書檔案中可說是窮篇累犢、屢見不鮮。

現在,國軍退將成群結隊跑到中國倡言「國軍、共軍都是中國軍」,儼然中共喉舌的台灣媒體天天公然發行,西門町撐五星旗、為匪宣傳的如入無人之境,國人除了見怪不怪、徒呼負負,還能怎樣?告將官裡,保證過不了法官大人堅守的「言論自由」這一關。

白色恐怖時代,匪諜的下場,不是槍斃就是長期的牢獄之災,家破人亡、財產沒收充公是常態,還會誅連無辜親友,社會的氛圍真個是談匪諜色變。今天,現役官兵及退役將領被中國吸收當共諜的,就算倒楣被抓了,懲處也沒有比偷雞摸狗的竊賊嚴重──以涉及中國解放軍上尉鎮小江共諜案的前馬防部少將許乃權為例,被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判刑2年10個月,刑期之短已是一奇,出獄後每月照領7萬多元的月退,對共諜保障福利若此,無異置國家安全於無物。

另外,今年九月在網路造謠散播假訊息指稱「台客受困關西機場,靠中國巴士進入機場內接駁」的游姓男大生,雖因而造成我大阪辦事處長蘇啟誠不堪壓力而自殺身亡,南投地方法院法官日前卻以「不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為由判游男「無罪不罰」,為網路散播造謠、發假訊息的「自由」、「無罪」、「不罰」取得司法認證!

總而言之,司法以往的羅織入罪、亂戴紅帽,現在變輕判通敵共諜、網路造謠為匪宣傳無罪;以往的沒有獨立審判空間、最高層峰要你怎麼判就怎麼判的「奉令判決」,現在變成法官在「自由心證」與「獨立審判」的無限上綱下,要怎麼判就怎麼判、愛怎麼判就怎麼判;以往的動不動就死刑槍斃,現在變成殺人不眨眼的歹徒,在悲天憫人的法官眼裡仍然是「有教化可能」。只能說:如此一百八十度轉變的兩極化司法,有嚴重的過猶不及症候群!

(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前副秘書長,新竹教育大學退休副教授)

< 資料來源:台灣英文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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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張國財

張國財
新竹教育大學退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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