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自由的諷刺:以一個人記憶來定罪的​王隆昌案

論者指出,王隆昌教授在台科大任教39年,卻因南港展覽館工程案被污點證人指控當評審委員時有收賄,2009年台北地院判決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7年8個月,2012年最高法院駁回王隆昌上訴,有罪定讞。圖為日前王隆昌在司改會陪同下到最高檢察署喊冤。資料照片

王隆昌教授在台科大任教39年,卻因南港展覽館工程案被污點證人指控當評審委員時有收賄,2009年台北地院判決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7年8個月,2012年最高法院駁回王隆昌上訴,有罪定讞。圖為日前王隆昌在司改會陪同下到最高檢察署喊冤。資料照片

倪國榮/自由業
 
王隆昌教授在台科大任教39年,卻因南港展覽館工程案被污點證人指控當評審委員時有收賄,2009年台北地院判決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7年8個月,2012年最高法院駁回王隆昌上訴,有罪定讞。
 
王教授一生致力教學,從此墮入深淵,最近以死不瞑目心志,力求平反,查此案的唯一污點證人黃維安證詞反覆矛盾,也沒有與王教授見面的證據,王教授的存款簿也沒有異常出入,就是沒有搜查到所謂賄款,在這樣實體證據都還沒出來情況下,就可以一個人的記憶來定罪,實在使司法又倒退到戒嚴時代的老招數。(本案疑點詳請見司改會資料
 
污點證人之成立,本應極小心,更應有實體證據加強,否則污點證人涉及這麼大利害關係,跟一般證人性質自是不同,很容易就誇大其詞,咬別人以減刑甚至不起訴,從以上可看出,本案污點證人拿不出被告收錢的具體證據,檢察官竟可併湊成案,法官照收,就這樣把人活生生毀了。
 
美國大法官Holmes名言,法律的生命從來不是邏輯,而向來是經驗,就是要避免辦公室裡的自閉推理,而以經驗的活血與常識灌注之,如果以邏輯的A加B等於C,那麼現實與意外千變萬化,必然冤獄層出不窮。
 
王教授此案,就相當於「我們有污點證人+王教授被指控,所以等於王教授有罪」。
 
這樣形同可怕的製案法,法院成為製造冤案的工廠嗎?
 
令人聯想起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案,也是找不到賄款,唯一污點證人也供詞顛倒出入,沒有實體證據,一二審且無罪,竟可定讞,那麼污點證人之用大矣。
 
這是法治之恥,邏輯上就有問題,何況是違反經驗常識,三死囚蘇建和案僅憑王文孝一人回憶,何況這是有污點的證人之回憶,其顏色加料,已不可照單全收。
 
蘇案審判被國際特赦組織列為「非文明國家的判決」,類似王案與郭案,都應是司改重案,若平反,更應懲戒粗劣的審檢,否則台灣還是 「非文明國家」,以戒嚴心態審案,正是民主自由的最大諷刺。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