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同婚法案:解決高爭議問題的典範

 

  

 

行政院昨天通過高度爭議的同婚專法,為避免草案從名稱開始就觸礁,並未採用「婚姻」或「伴侶」的字眼,名稱以中性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為名取代,未來同性伴侶可以準用《民法》婚姻章規定結婚、繼承財產。同性伴侶結婚後,其中一方可收養另一方有血緣的親生子女,取得親權。

此事爭議性很高,能達到昨日的結果殊為不易。關鍵來自兩項條件,一是大法官會議在2017年5月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民法》沒有保障同性二人永久結合關係,違背《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要求立院2年內完成立法或修法。二是去年公投通過同婚另立專法,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研擬法案,並送立法院審議,而本月底期限將到,行政院長蘇貞昌前晚召開會議確認專法內容。

對挺同人士而言,政院的草案雖不滿意但可接受,是向前邁出一小步。同志團體指出草案的優點包括:同志配偶可享有合法的財產繼承權和醫療權、須遵守單一配偶的權利與義務,觸法者將受到一般配偶同樣的規範,包括重婚罪、通姦罪;同時也須負擔守貞(性忠誠)的責任。

可成處理爭議模式

挺同團體對政院以妥協態度完成草案給予頗高的評價,認為法案內容確實合乎釋憲方向,也能解決同志面臨的問題。 

反同團體對草案不滿意,他們批評去年公投結果已經顯示,民眾支持《民法》婚姻應限定於一男一女,政府不修《民法》對婚姻作更清楚的定義,反而讓同性兩人直接「準用《民法》」,凸顯政府做法的矛盾且荒謬。雖有反彈聲浪,但因是另立專法,不是直接修改《民法》,部分支持公投案的人並不反對專法,故反同團體恐怕不易找到使力點。 

此次蘇貞昌及政院處理社會高強度爭議事件所使出的手腕,足以成為日後處理難解的高爭議問題的標準模式。政府一方面要顧到爭執雙方的立場和理性,另方面也要堅持改革正義的進步價值,不可偏廢。 

行政院長蘇貞昌前晚在個人臉書宣布,政院將通過同婚專法,送立法院審議,並向全國人民強調同性戀是天生的、不會傳染,更不可能因教導、治療而改變。他要大家一起包容,「無論你是異性戀或同性戀,我們都是同一國的,都一起生活在這塊土地上」,使台灣成為一個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該影片發布18小時,已82萬次觀看,逾2萬次分享,留言數更破4000則。 

歐洲經貿辦事處長馬澤璉昨在歐盟駐台臉書專頁回應表示,對於草案樂見其成,期待台灣在同志婚姻平權上持續邁進,並祝福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台灣的領導人表達對同志的同情和權益上的保障,都是進步的象徵,也必定獲得特別是歐洲國家及人民的讚許。在歐洲,性別認同和選擇已是進步社會的普遍現象,並屬於人權的範疇,政治權力不得介入壓迫。台灣已在這門功課中獲得進步國家的肯定,相信歐州議會近來在若干議題上支持台灣對抗中國的壓迫,應與台灣展現的進步價值有關。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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