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檔案別一再消費政治受難者

 

法律明定的職責,長期不作為還要「研處」,此一消極態度,讓人覺得再度消費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圖/民報資料照

法律明定的職責,長期不作為還要「研處」,此一消極態度,讓人覺得再度消費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圖/民報資料照

立法院日前審查「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段宜康委員質詢時砲轟國安局,將陳文成命案、美麗島事件及台大哲學系事件等政治迫害案件檔案列為「永久機密」,拒絕促轉會調閱。呼籲總統府對轉型正義應有態度,將檔案解密。

事隔幾日,總統府發出聲明,說「蔡總統指示,儘速研處國安局檔案解密爭議後,相關檔案可望解密,公諸於世」。弔詭的是,法律明定的職責,長期不作為,還要「研處」,此一消極的態度,只會讓人覺得,再度消費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

就法言法,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二條明定的五大職掌,第一項就是「開放政治檔案」。《國家機密保護法》立法宗旨為「確保國家安全」,所以與國家安全及利益無關者,當然不在國家機密範圍內。國安局依該法第十二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存」規定;再以施行細則將「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定義為「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而將前述案件檔案列為「永久機密」,顯係濫用立法之本意。不禁讓人聯想,究竟是在保護誰?

從《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明定,「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且核定不得基於: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為掩飾特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 (構) 之不名譽行為;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等目的為之。」來看,更凸顯原「永久機密」之核定,完全逾越法律之規範,至始無效。

退一步說,同法亦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成就者或已無保密之必要者,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密之核定」。而國安局之上級機關為國安會及總統府。總統如今該做的決定,應該是追究違法濫權與行政怠惰之責任,撤換失職的國安局長,並及時主動的進行解密之核定,而不是「研處」。

任誰都知道,只要政府說要「研處」的議案,大多代表事情將石沉大海,或長期延宕。蔡政府執政近三年來,國安主管機關在強化國安法制,反制中國統戰及滲透工作上,毫無建樹,是典型的殭屍機關。陳文成命案、美麗島事件及台大哲學系事件發生至今,分別已達三十八年、四十年及四十七年之久,要說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未成就或尚有保密之必要」,國安局總要給家屬與外界一個交待。

所有政治迫害案件都是台灣爭取民主的歷史,也是被害家屬永遠的痛。扛著追求轉型正義大旗,且完全執政的政府,對於法律明確規定,政治檔案的解密工作,光說不練。如果只能做到質詢、呼籲及研處,不但無助於發現真相,永無天日的國家機密,只會對被害者家屬再度造成傷害。

< 資料來源:《民報》【專文】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